“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楼盘烂尾,贷款是不用还的,已经有广东法院判决案例。
▍“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因为你跟银行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还贷是履行这个合同。
房子没收到是另一个合同问题,两个没联系,虽然是一个事,但是合同里没约定,就没关系。
这是提前设计好的,购房者签订的时候没资格改这个合同,签了就要履行。
依据跟银行签的合同,法院会保护银行的。
▍“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这个“预售房”制度,是从香港传入中国大陆地区的,由于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就立即变成了主流售房模式,现有80%,甚至90%以上的在售新房,都是在用这种“预售房”模式进行销售。
按照法律,既然已经签订了以“预售方式”进行的购房合同,那么就应当以合同为准来办事,即假如合同规定是签订后就立即还按揭,那就只能依据合同来每月还款了。因为,这是在合同中已经规范好的条款,总不能违背合约吧。至于没收到房的风险,这本来就是“预售房”制度固有的缺陷,必然会在合同中注明出现开发商不能交楼时的处理流程,你若不同意,当然可以不签字,废止这份合同,就就是不买房了。但你若签字,那就是同意了,就理应按合同办事。
“预售房”在香港叫“楼花”,即“即供期按揭”方式买楼。此时,楼盘尚未落成,购房者只能是看“图纸”或“模型”买房子,因此香港的地产商会以非常大的折扣来吸引购房者选择这种“楼花”方式买楼,折扣率至少会是20%,甚至更多。具体“楼花”方式的销售,有香港法律《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在规范着。另一种则是楼房建好以后再办按揭,这叫“建成期按揭”,这种方式比较安全,银行将其视为与二手房等同,就没有特殊限制了。
在香港,由于“楼花”方式售楼属于高风险行为,银行通常不愿意接收“即供期付款”的高成数按揭,也就是首付比例会很高!其次就是“按揭保险”方面也会有很大限制,许多在保险方面的好处也就不能享用。总之,在香港如果选择“即供期付款”方式,就是购房者要自行承担风险比例很大,算是“高风险”投资行为!
但在国内,“预售楼”制度反而成为售楼的主要模式,80%~90%的一手房全是在用这种模式销售,那问题就来了,银行有没有按照香港银行那样进行风险控制,比如楼价太高的“预售楼”,必须很高比例的首付款?国家法律上有没有对这种“预售楼”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消费者?如果国内在这两方面做的和香港一样,那么“预售楼”制度就是合理合法的一种售楼模式,购房者就应当按照签约后就立即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了!
归根结底就是一条,开发商、银行、购房者的权责是否厘清?是否有法律帮助三方面“厘清”责任与义务?都是不是依法办事?最关键就是三方“依法办事”!最关键就是三方“依法办事”!最关键就是三方“依法办事”!重要的话说三遍吧。
▍“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若遇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交房的情况下,一旦购房者断供,银行一般会起诉购房者偿还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方认为银行的合同义务是发放贷款,有关房屋质量、价格、权属纠纷,与银行无关,购房者若以无法取得相应房产所有权为由,不按约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有权加速合同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的贷款本息。此条款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明确约定,基于此,法院往往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此外,银行的合同条款完备,一旦购房者违约,还要支付银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加大了购房者的负担,很可能出现房子没了还要额外赔钱的情形。
近年来,考虑到此类合同的特殊性,法院对于类似案件出现了新的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根据上述条款,当开发楼盘烂尾时,购房者若不愿再向银行进行还款,首先需要起诉开发商违约,诉请解除相关买卖合同,进而解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当然,全国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并没有统一,购房者选择维权方案时,还是要慎重对待。具体案例可参照(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2021)浙 04 民终 1597 号。
▍“抱团停贷”的楼盘已超百个,为什么没收到房,月供却必须还?
大家好,我是老霍,虽然你没有收到房,但贷款是给银行借的,没有收到房子是开发商违约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最近的热点是停贷,很多“准业主”交了首付款,然后银行贷款后付给开发商,开发商把钱挪走其它用途,没有按时把房子建起来,出现了新建房子,所谓的烂尾楼,既然开发商没有把房子建起来,作为“准业主”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交的首付款,经法院判决后,和开发商解除合同,同时在去银行解除合同,不用再去还每月的贷款。
盲目的停贷,只会增加自己的风险,你的贷款经过你们联合宣布,就把银行贷款停止了,但每月的还款合同还在,你不还款,六个月后银行会把你推上被告席,你的征信会出现问题,虽然你的房子没有建好,成了烂尾楼,法院没法拍卖你的房产,但你的银行资产,工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都会成为被冻结的可能。真是得不偿失,最好的办法是,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同时与银行也要解除购房合同,才是正确的选择。
值得欣喜的是,这次停贷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在国家保民生,保交房的政策指导下,这些烂尾楼一定会得到圆满解决,不会让普通老百姓吃亏!
总之:遇到任何问题,都要在法治的情况下,寻找可以解决的方案,才不至于让自己受到伤害,朋友们你们怎么认为,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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