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代表的层次不一样,权力就不一样
▍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首先,我们看一下知县的地位。在六部九卿的老爷们看来,知县这个级别的官员多如牛毛,根本就不算什么。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知县却是自己的大老爷。知县的管辖区并不大,但是在自己的管辖区内,知县属于土皇帝一样的存在。知县负责全县各方面的事务,出现了“灭门府尹,破家知县”的说法。因此,新任知县上任以后,地方上的乡绅们,通常都会设宴接风,并且表示一下自己的“心意。”与知县相比,八品县丞和九品主簿的地位非常尴尬。
由于和知县在一起办公,知县是绝对的一把手,其余二人被称为摇头老爷,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权力。在衙门的实权排行中,县丞和主簿甚至还不如知县身边的师爷。 在一个县里,基本上有知县、县丞、主簿、教谕、税关等官员。其中,知县拥有绝对的权力。师爷虽然没有品级,但由于协助知县工作,很多时候被称为四老爷。从实际权力来说,师爷的权力很大。但是还有一个官职不容忽视,那就是巡检。巡检这个官职出现于宋朝,但真正成熟则是出现于明朝。按照明朝的规定,在全县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巡检,一般来说,每个县都有两三名巡检。
每个巡检拥有100多官兵,这是巡检的强悍之处,比县衙的武装力量还强。巡检负责缉拿罪犯、检查私盐、维持治安等工作,类似于民兵连。从品级来说,正七品的知县比正九品的巡检高出很多,但按照朝廷的规定,知县不能直接管理巡检。 换句话说,巡检不在知县的管辖范围之内。由于是九品官,在朝廷的眼里,属于最低级的官员。无论是吏部还是兵部,都不会理会这样的微末官员。因此,逐步养成了一个惯例。巡检一辈子不可能升官,一直都是九品,但是能够世袭,传给自己的儿子或者其他的亲戚。
这一点非常重要,由于能够世袭,巡检逐步成为了盘踞一方的土皇帝。对于那些乡绅们来说,宁可得罪知县,不愿意得罪巡检。知县都有任期,基本上干几年就调走了。最坏的打算就是几年内老老实实,熬走这一任知县。但是巡检的情况不一样,由于能够世袭,一旦得罪了巡检,自己家族从此很难安宁。 巡检能够世袭,久而久之,形成了地方势力。虽然这种势力非常小,但对于朝廷的统治不利。知县对巡检需要客客气气,因为因为自己有可能需要巡检的帮助。尤其是进入王朝统治后期,已经出现了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依靠县衙的衙役,根本就挡不住数量众多的农民。
在这样的时候,需要巡检率领部队镇压。当然,如果农民起义的规模太大,巡检什么作用也起不到。虽然巡检仅仅是九品官,但比七品把总的日子还舒服。自己的关系在地方上盘根错节,有的巡检甚至拥有自己的生意和店铺。对于巡检尾大不掉的情况,朝廷并非不知情,但已经无暇顾及。这样的情况直到清朝入关以后,最高层才开始改革。 清朝入关以后,发现了巡检的问题。
在清朝的统治局面稳定以后,清朝开始改革巡检制度。当地人不能在家乡担任巡检,最少需要距离家乡300里,防止出现家族势力。巡检都有任期,和其他的官员一样,由朝廷任命和调动。经过这一轮改革,曾经盘根错节的巡检被连根拔起,沦为了地方上的普通武官。在明清时期,由于县衙的人手有限,根本无法深入各乡各村。因此,知县基本上需要依靠各地的乡绅们维持各地的稳定。在农村地区,如果发生一般的矛盾,根本不需要去县衙,而是找当地的乡绅评理。乡绅们德高望重,而且有一定的家产,为各地百姓评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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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古代民谚:“破家的知县,灭门的府尹。”说明,这些“替天子牧守一方”的知县、知府的权力之大,难道说知县真得无法压制巡检吗?
清代知县的年俸是42.5两,养廉银1211两,银共1253.5两;而从九品(不是九品)巡检司巡检的年俸是31.5两,养廉银80两,银共111.5两。说明,知县的待遇是司巡检的10倍,两者间的身份应该也是相去甚大,难道知县真得无法压制巡检吗?
由于官员的养廉银高出年俸太多,这也应该是一些官员对于朝廷的“罚奉”处罚不太在乎的原因吧。也可以说,朝廷的“罚奉”处罚,象征意义多过实际意义,而免官、降职才是官员真正害怕的处罚。
虽然,我们常说知县是“七品芝麻官”。但是,清代时,并不是所有知县都是正七品,也有正六品的知县。如:大兴县和宛平县,因属京县的知县,级别稍高,官衔属正六品。
不过,若说知县无法压制从九品的巡检司巡检,应该对是明清官员管理制度的理解有误
清代时,虽说知县、知府、巡抚、总督等官职,都是朝廷命官,但知县听命于知府,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形式,而知府并没有任免知县的权力,仅有参劾、保举以及协助吏部考核的权力。就算是对知县的考核,也是由朝廷直接考核的。这也就是史书上记载的“皇权不下县”的说法。
结果,知府照样能够压制知县。毕竟,现官不如现管,想要骨头里挑刺,总会找到理由或证据的,便可借此参劾知县,并提出不利于知县前程的意见。所以,知县见到知府都是一副谦卑恭敬的态度。
同理,县衙中的县丞、巡检等官员,虽说也属于朝廷直接任命,知县也没有任免的权力。但是,县级政府却是朝廷直接针对的考核机构,而知县对于下属的留任或升迁,却有一定的发言权,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朝廷对巡检的考核结果。
以此来看,相对知府对知县的管理权来说,知县对巡检的管理权力应该更大,又怎么可能无法压制巡检呢,而巡检又怎敢不听知县调遣呢。(注:内部政治斗争除外)
那么,人们为何会有知县无法压制巡检的误判呢?
这种误判,应该主要来源于明清时代的“官员回避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知县、知府在家乡为官时,形成各种地方势力,进而影响朝廷的稳定。
也就是说,朝廷在对知县、知府等官员的分派上,有一个“不许在家乡五百里内做官”的原则。所以,几乎所有的知县,都是在离家乡很远的外地为官。
但是,县丞、巡检等低级官员却多是本乡本土的人员。因此,到任的知县想要在一个地方站稳脚跟,最初还是要借助当地的乡绅和本地官吏的协助。
然而,事实上的许多知县却都能通过权谋手段,并很快的取得一县的“亲政权”,而非被架空的“傀儡知县”。同时,朝廷为了新任知县能够尽快接手工作,并默许了知县私自配置家丁、师爷、幕僚等亲随,以协助知县尽快接手地方事务。只不过,这些亲随的开支却要知县自己来承担。
当然了,也不排除一些“腐败窝囊”的知县,只要下属“孝敬”自己,自己就会睁只眼闭只眼,任由下面胡作非为。对于这种情节,在影视剧中也多有出现,这也应该是一些人对“知县无法压制巡检”的误判来源吧。
所以,正常情况下并不存在知县无法压制巡检的说法。
注1:知县,为一县的主官,秦汉时称“县令”、唐宋时称“知县事”,元代称“县尹”,而明清时则称为“知县”。
注2:巡检,巡检司的主官。明、清代在各州、县的关口、渡头等要冲设巡检司,负责缉捕盗贼、侦缉奸细。乾隆年间,全国1200余县,设巡检司的有789县。虽说有许多的县并没有设置巡检司的机构,但有些县却设有多个巡检司。如:番禺县就设有四个巡检司,分别是沙湾巡检司、茭塘巡检司、鹿步巡检司和慕德里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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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古代县署衙门底下有个正式的机构,叫巡检司,长官叫巡检,秩正九品,是正七品知县大人的署官,专设于各县关津要害之地,掌管缉捕盗贼、盘诂奸宄的派出机构。
巡检底下一般养着几十号人,有些关隘规模较大的,还设有副巡检,从九品,巡检虽然品级最末,但多设于沿边、关隘要地,远离县城,统管着小范围的军、政、财、民全部事务,又称为“巡政”,俨然小县长。
图为昭化的天雄关隘遗址。
要说知县无法压制巡检,这是不可能的,巡检的直属上司就是知县大人,听凭调遣、指挥、去留,等于说巡检的生杀大权掌握在知县手里,只能说知县是流官制,干几任就调走或高升了,不会轻易得罪巡检。
因为巡检有其特殊性,一是巡检拥有武装力量,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人,有对抗知县大人的武力资本;二是担任巡检的人,一般是盘踞地方有一定势力的本地人,和乡绅地主枝盘交错。
图为清代湘乡关隘,云霞亭。
知县大人还需要巡检维持地方,获得政绩,特别是西南或偏远地区,基本实行“因地制宜”,巡检成了知县和地方关系的纽带。清朝雍正以后,为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巡检也实行外调制,并增设了土司巡检、盐政巡检、河道巡检等。
▍知县作为正七品官,实力权力很大,为何无法压制九品的巡检?
俗话说“强龙不压地头蛇”,如果说县官是强龙,那巡检就是地头蛇。
古代的县太爷号称“百里侯”,在他管辖的那个县里,他是当仁不让的老大。
但是县官没有人事权。古代县衙门的小吏们,都是由上级任命的。
县丞、主簿、典史等等这些人,并不是县太爷的属官,而是由上级任命的,跟县令只是同事关系,县令对其升迁去留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我们以明代为例。明代知县的地位很微妙;他并不是一县的土皇帝,更像是一个协调员。
朝廷下发的训谕、政令要落实,乡宦、豪强的需求要安抚,贫民寒户的生计要照顾,军队与地方的关系要斡旋,甚至衙门里三班六房的胥吏都不得不有所顾虑。
明代的三班六房中的办事人员统称为吏,也叫“胥吏”;就是相当于现在的基层公务员。
吏员:
可别小看这基层的胥吏,诸房小吏都是世袭职位,熟知当地情形和官场套路,他们要搞什么猫腻,县太爷还真的不一定能知道。
巡检制度始于五代,盛于两宋,金、元也有类似设置。明朝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大量设置巡检司。
朱元璋曾敕谕天下巡检说:
“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道,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
从明朝初年开始,朱元璋建立了黄册制、里甲制、里老人制及相应的人口政策等一系列制度。
巡检司制度与里甲制、里老人制度紧密关联,是明朝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巡检司的主要任务是稽查无路引外出之人,缉拿奸细、截获脱逃军人及囚犯,打击走私,维护正常的商旅往来等。
明宣宗时期,对巡检司的职责又进行了放大,巡检并不限于把守关津要道、盘查过往行人等,而是可以直接参与地方社会控制。
不过,巡检虽然可以缉捕盗贼、捉拿犯人,却不允许插手词讼。
因为"巡检之设,原非为地方受词处事者"。巡检在明清两代均属于文职人员。
品秩自洪武三十年后定为从九品,其官位等级是很低的。
巡检统领相应数量的弓兵,实为州县所属捕盗官,归当地州县管辖。
巡检司执役之人由乡兵充任,乡兵由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一年更替轮换。
巡检司碑:
明代的巡检司尽管品秩不高,在地方事务中却占有重要地位。
正规军队的数量毕竟有限,卫所不可能遍布广大乡村。每个巡检司拥有数十名至百余名官兵,正好弥补了卫所制度之不足,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补充。
巡检司街门是独立于县衙之外的,县太爷虽然名义上是巡检的上官,但无权直接管理巡检司。
巡检司属于地方性武装力量,具有军事武装性质,因此巡检司可视为地方性军事机构。
巡检司的设置、裁撤、考核,皆由兵部掌管,与地方无关。对于巡检的考核,只看任内有无过失。
明代以后,将捕获逃军、逃囚、盗贼的数量与考核挂钩,加以奖惩。
巡检能够世袭,长期盘踞一地,手上有人有枪,基本上都会形成自己的势力。
县官一般在一地不会长期任职,很多事都需要仰仗巡检的,加上县官对他们又没有考核和管辖之权,县太爷想压制巡检,还是死了这条心吧。
参考:《湖湘详略》《明宣宗实录》
作者: 歪眼小史工作室—— 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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