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刑事诉讼中,哪怕你保持沉默,该有罪还是该无罪判断标准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辩护之后无罪的几率更大;这跟民事诉讼有区别,民事诉讼保持沉默直接来个意思自治,判定自认(承认对面所主张的事实为真)甚至为认诺(承认对面的诉讼请求)[看]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三十年前,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
在我们北边的一个县城的远郊,有一天晩上,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村里有个五十多岁的老光棍,这天晚上,夜幕已经降临,这个老光棍跑到一个邻居家串门。邻居家男主人三十多岁,家里有老婆与孩子。老光棍平时有点邪乎,两个人聊天,聊着聊着就翻了脸。老光棍揪着男主人的上衣前襟就出了门,在院子门口打了起来。过去,农村里打架的事情也很多,大家也就习惯了。两个男人一般打几下就撒手了。妻子在家里忙家务,也没有出门。只看见年轻的男人把老光棍捺在地上,两个人嘴里都骂骂叽叽的。
这时,邻居一个老头听到这边有吵闹声,也循声过来看看。还没到跟前看清楚,就听见那个年轻男人“啊”了一声,从老光棍身上跌倒在地。邻居老头与年轻男子的妻子马上跑到跟前,把年轻男子扶起来。发现那男人左胸插进去一把刀,血咕嘟咕嘟的往外流,已经说不出话来。
邻居老头就骂老光棍,“要死了,你们打架拿刀干什么?”
这时候,左右邻居闻声都赶来了。手忙脚乱地送年轻男子上医院,在路上,人就断气了。
众人又把老光棍送到派出所。当天晩上,就被刑事拘留了。
这个案件后来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卷宗摆在我的桌子上。
老光棍承认两个人在一起打架,也承认刀子是自己随身携带的,这把刀子是他在路上捡了一把锉刀,到铁匠铺用砂轮打磨出来的。但不承认自己用刀捅了人。
后来,我又到现场核实证据。
邻居老头和死者妻子都证实天黑以后,这两个人在门口打起来,年轻男人把老光棍按在地上,然后就听到“啊”的一声,年轻男人倒在地上。
但是,没有一个证人看见老光棍拿刀捅人的情景。
铁匠也证实这把刀是老光棍拿锉刀在铁匠铺里磨的。
村民们也证实老光棍平时就喜欢带着这把刀到处乱串。
鉴定结论证明,死者是被利器刺破胸部,大失血死亡。这把刀具可以形成死者的伤口。
刀具上的血迹经鉴定系死者的血迹。
我们综合各种证据,认为在打架现场可以排除他人作案。且死者年轻力壮,打架时明显占了上风,突然倒地的原因就是被人用刀具刺进胸膛。刀具在老光棍身上,年轻男子不可能自己拿刀捅进自己的胸部。捅刀子的人,只能是老光棍。尽管老光棍不承认自己杀了人,但是所有的证据都形成锁链。完全可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上了法庭,老光棍仍然一口咬死,自己没有杀人,两个人只是在一起打架。老光棍的亲属也到庭旁听,听了老光棍的辩解,后来还向法院反映,这可能是个冤案。
法庭没有采纳被告人的辩解,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告人是否有罪,不是仅凭他个人是否认罪才能认定的。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是其他证据形成锁链,照样可以定罪。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仅仅只是证据之一,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肯定会判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罚。
假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无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天下就没有罪犯矣,“天下大乱”矣!
我们本地重要部门一官员有受贿的嫌疑,在纪委、检察院审查过程中,他非常“坚强”矢口否认。最后审查结果是“零口供”。但是,他犯罪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人民法院审理中,合议庭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最后,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服判并未上诉。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为数不多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情况下获刑的案例。
总之,只要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能够证实他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想多了吧。
在刑事辩护实践案例当中,部分被告人拒绝认罪,坚持做无罪辩护,结果绝大多数都因为拒不认罪,没有悔罪意识被从重从严处罚。
比如某强奸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认罪。但是同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包括生物检测结果等证据资料能够综合证实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足以认定李某某构成强奸罪。虽然李某某家属重金聘请了律师团队及法律专家团队参与辩护,但是无罪辩护的观点没有被一审、二审法院采纳,被从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只要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在刑事案件中,坚决不认罪,就无法定罪吗?
答案很简单:完全可以定罪。
理由也很简单:
第一,法律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口供为依据。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过程,最底层的逻辑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定一个人有罪,最关键的还是依靠事实和法律,而绝对不仅仅是口供。
第二,刑事诉讼法早已经明确,法院判决案件并不是完全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要想定罪处罚,都必须要让被告人承认有罪才行。
当然,曾经的公检法各部门有种不太正确的认识,一度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让嫌疑人认罪了,案件就算大功告成。
实质上,这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才造成了之前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因为当时口供为王,而要想拿到口供,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只能实施刑讯逼供。
在刑讯逼供之下,即便是钢铁之躯,也会屈打成招,何况大多数人都是血肉之躯。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还明确了: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加以处罚。
可见,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其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完全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种观念的转变,就促使了公安机关不再只想着逼迫嫌疑人认罪,而要想方设法的搜集其他的证据,科学的侦破案件。
这种办案方式的转变,就迫使侦查机关要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侦查水平,而不再像之前那样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撬开嫌疑人的嘴,就万事大吉。
第四,这种转变,是好是坏?
上面的转变,在某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个极大的麻烦,是坏事。
实则不然。
这种转变,其实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明显的是件好事,因为这必然要求他们依法办案,靠证据说话,假以时日,办案能力必然会大幅度提高。
一旦能力提高了,不管在哪里,都会是一块金子,而是金子总会发光。
相反,如果一直按照原来的方式办理案件思考问题,即便再过50年,办案水平也不可能有一丝一毫的提高。
当然有些水平会提高,折磨人的水平,或许 f会一日千里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这种能力,必须有权力辅助才有效,一旦失去权力,则毫无价值,甚至还会成为定时炸弹。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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