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仍然有罪,当事人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应依《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依我之见一一
法院判决你亲戚"三千元罚款"而没有判处入监,提问人误认为没有判刑实际上是提问人的误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而实际上是法院对该公诉的刑事案件所作的有罪判决,这三千元对你亲戚的判罚在法律上叫的标准称呼叫构成犯罪后判处的″罚金刑⺀,而不是叫什么罚款,并且依法是不能提出国家赔偿的。
为什么说该案的判决是有罪刑事判决呢?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盗窃、销赃、洗钱等(掩饰隐瞒犯罪)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二,那么,什么是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犯罪,就依法必须作出有罪判决的定性,并施以刑罚。
三,为什么说这″三千元罚款"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罚金刑"呢?
因为,我国現行《刑法》在总则刑种中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如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而本案例提问者所述的法院最终判处其亲戚缴纳″三千元罚款",实际上是法院认定其亲戚的行为己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作出的"单处罚金三千元"而无需收监执行的有罪判决。
四,如上所述,构成犯罪的仅仅没有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而″单处罚金刑"怎么可能提起国家赔偿呢?
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职务过程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声誉造成损害的,才能由国家对因错案的受害公民作出赔偿。就本案而言,你亲戚主观明知法律禁|止而为了弁利仍然去实施法律禁止的收购行为,轻者由公安机关行政罚款、行政拘役,重者者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刑事起诉、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既可能有罪判决,也可能作无罪判决)。而本案例就属于后一种"重者"的情形。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只要主观明知,无论违反的行政法规,还是触犯的刑事法律,国家都不予赔偿,并且国家还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或者处以刑事"罚金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鉴谅。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不能国家赔偿
你说两人偷东西,一个负责偷,一个负责卖,叫销赃。
二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二人是成年人,也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盗窃数额较大就是犯罪,还分工明确进行偷。
你亲戚是做废钢铁生意的,这两人偷的东西如果不是钢铁,不会卖给你亲戚。
做废品收购生意的,列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警察不仅对废品经营者经常教育,而且会经常到废品收购站检查。
你的亲戚对哪些钢铁是允许收购的,哪些钢铁是不允许收购的,心里很清楚。
明知是赃物还要冒着风险收下,这是利欲熏心存在侥幸心理。心想“这可是一块大肥肉,哪能不吃呢”。
你别说那人指认你亲戚收购了赃物,警察一查就知道在哪销赃。
你一会说涉案十几万元,一会又说只给你亲戚几百块钱。你亲戚儍呀?
你亲戚被刑事拘留,为什么被刑拘?
因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予之…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你说法院以证据不足把你亲戚放了,判决书上只写罚款3000元。
首先我纠正你,法院判决书写的不可能是罚款。法院判决是罚金,不是罚款。
罚款与罚金的区别:罚款只针对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比如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物价的进行罚款。
而罚金只适用于犯罪行为。罚金是附加刑,依据《刑法》的具体条款,并处或单处罚金。
你说法院因证据不足把你亲戚放了。
这话错了。证据不足怎会处“罚金”?
实际上法院判决对你亲戚没处主刑。
没有主刑,当然要放了。
主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对你亲戚只判处附加刑:罚金。
附加刑也是刑。《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三十四条,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你亲戚被判罚金,也是刑罚。不要以为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入监狱才是刑。
你又问,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上面我已说了,罚金也是刑罚。处刑罚不是冤假错案,你亲戚不是被错误羁押,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你亲戚按照判决书上的义务,把罚金3000元痛痛快快的缴上,别想多了。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先说答案: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得不到国家赔偿的。只有最终判决是无罪,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说经过法院审判以后,最终判决无罪或者是按无罪处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按照最新的规定,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是每天373.1元。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那如果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话,数额就是大约373.1元/天×90天=33579元。
然而你说的这种情况好像并不符合最终判决无罪的情况,像你说的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放了、貌似符合判处无罪,但是你同时又说了,最终还判处罚款3000元。你再仔细好好看一看判决书,是不是写的是单处罚金3000元呢?
要知道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是可以单处的,其中就包含单处罚金。
如果说最终法院判决单处罚金(判决书主文:被告人张三犯什么什么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那么也就意味着认定构成某项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是判决无罪了,也当然就不存在国家赔偿了。
而且不光是判决单处罚金,即便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也是认定构成犯罪,也是没有国家赔偿的。
要想获得国家赔偿,只有两种可能,就是
判决书主文明确标明:被告人张三无罪。
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而对张三不予起诉。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毫无疑问:题主所说的具体情形,肯定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呢?
第一、不论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了主刑,还是单处了附加刑,都是有罪判决,本人当然是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五种主刑,第二类是三种(或四种)附加刑。
也就是说:主刑和附加刑都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判处了主刑本人固然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使单处了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行为还是构成了犯罪,本人肯定也是犯罪分子,仍然是有罪判决。一般来说,单处罚金这种附加刑的,只是犯罪的情节相对比较轻一些。
毫无疑问,把单处了附加刑的刑事有罪判决直接当成了无罪判决,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错误理解,当然是完全错误的。更通俗地说:判决书写罚款三千元,其实就是判处罚金三千元,是100%的有罪判决。这就很明白地揭示:替盗窃分子销赃的行为,肯定是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判处了附加刑——罚金三千元。说到底就一句话:被人民法院单处了附加刑,也是判决有罪的刑事处罚方式,受惩处者是100%的犯罪分子。千万别把附加刑不当一回事,那就彻底错了。
这能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都是非常重的党纪处分。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即:公职人员一旦犯罪被单处了罚金,其政务处分或者是撤职,或者定开除。这也都是非常重的政务处分。
第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个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负责行使侦查职能,有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主要任务是搜集犯罪证据,彻底查清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职能,主要任务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认为其构成犯罪时,就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主要行使审判职能,主要任务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司法判决,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决定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具体地给予何种刑罚。更确切地说:在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决定性的最后一关。
显然,公、检、法三大家各司其职,各管一段,却又互相牵制,真正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做出。一旦人民的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就必须得到执行。假如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进行了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无罪判决,那肯定就是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不论是经过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还是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这时就可以肯定前面的程序是错误的。也只有在公、检、法机关的刑事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错误时,被无罪释放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刑事赔偿的法律程序。
毫无疑问,题主所说的情形,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的刑事判决是:判处了附加刑——处罚金三千元,这肯定就是有罪判决,本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法院也给予了刑事处罚。总而言之,单处附加刑根本就不是无罪判决。
因此,题主提出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这种说法肯定是完全错误的。其实质是把人民法院非常明确的有罪判决,毫无法律意识地认为是无罪判决。客观上等同于完全取消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这是对我国刑罚制度极为严重的根本性误读,让人感觉既十分无知又非常可笑。在此情况下,竟然还准备申请国家赔偿,这肯定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暴力伤害或致死、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等侵犯人身权,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后已执行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类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时,受害人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简而言之,刑事司法赔偿肯定要以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错误行为为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在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错误的情况下,无论是谁,肯定一律不得提起国家赔偿。
法律就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完全错误地理解法律,竟然还想着顺手再捞上一笔钱,那当然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事情,是标准的异想天开。
------------------
推荐阅读:
家里小卧有台老式电视,有WIFI无网线布置,不想办有线电视,怎么看网络电视?
乌鲁木齐的经济适用房是怎么申请的,都需要什么条件,经济适用房有90平米吗?
下一篇: 骨质疏松患者应该怎样进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