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分配给股东还要缴税?
▍↺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分配给股东还要缴税?
企业分红是否缴税,跟股东身份有直接关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税:
1、股东为居民企业;
2、被投资单位为居民企业;
3、直接投资;
4、如果是股票,持有股票须达到12个月及以上。
换句话讲,个人股东取得分红应当缴税。
不过,被投资方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二者虽然都是所得税,却是两个不同的税种。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环环征税;对于所得税,也有相通的道理。为什么上述法人股东取得分红不缴税呢?因为它还在经营者的口袋里,虽然从一个企业的口袋,转到了另一家企业的口袋,但是这笔钱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路上。而一旦分红到了个人股东的口袋,那这笔钱可能就在用于消费的路上。都是“在路上”,但是方向不同,因此就有“免税”和“征税”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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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为什么,要你交就交,要你交多少就多少,你们这些砧板上的肉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我”想开什么税种就开什么税种,“我”想定多高的税率就定多高的税率。权力在“我”手,只要“我们”制定规则的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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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私人企业),应该简化税种。企业只缴纳增值税及增值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包括股东分红记入个人所得)。企业利润可以用于企业的发展,规定时限进行股东分红,否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税。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占有股份比例进行分红上交国库。这样国企私企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也简化了征收的环节,也节约了公众成本。
▍↬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分配给股东还要缴税?
企业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两种税的征税对象不同,计税依据不相同,依据的政策也不相同。
不少人对这个问题感觉很疑惑,企业赚了1000万元,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合计纳税400万元,认为存在重复征税。
其实整个过程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不同,计税依据不同,依据的政策也不相同。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这一点上,企业法人与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企业,不是股东。
假设企业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000*25%),这250万元是针对企业的应税所得征收的,征税对象并不是股东。
在企业利润分配环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股东个人,而非企业。
接上例:假设企业将税后利润750万元全部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720*20%)。这150万元税收是针对个人股东征收的,所以并不需要企业来承担。
有人可能会存在疑问,你说企业所得税不是对股东征收的,但企业是股东税,所以税收最终不还是由股东承担吗。
是的,的确没有错,最终税款肯定由股东来承担。
如果想少缴税,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不要用自然人作为企业股东,这样在分红环节,就不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议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一家控股公司,然后以控股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在各地设立法人企业,从事经营业务。这样,法人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控股公司在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收优惠地区往往存在先征后返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质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分配给股东还要缴税?
我来回答。
企业所得税,又称“法人税”,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红时还要缴纳个税,在财管上称之为“双重课税”现象,正确理解需要将法律概念和经济原理说清楚。
双重课税问题涉及到一个民法概念在税法中的运用:企业通常是法人,是独立主体,它独立于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因此,需要法人与自然人各缴各的税,互不冲突。当然,站在投资人(自然人股东)的角度来说,存在双重课税问题,看似不公平,其实制度的设置正是税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为避免“双理课税”,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股东投资企业时有二种选择,一种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一旦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到手,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已经从法律上分离了,只要股东不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就仅以认缴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此以来就有一个问题——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不公平,企业所得税的开征除了增加国家税源、规范企业经营外,还有弥补公平性缺失的功能。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也。公司是熊掌,个独等是鱼,舍鱼还是舍熊掌,投资人应根据投资规模、业务属性而定。
第二种选择当然是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主体还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除了在经营上灵活外,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了双重课税的问题。
特别提示: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企业”有些名实不符——不仅包括民商法中的企业,还涵盖了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民间非盈利组织、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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