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没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不违反法律,只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才会被法院认定有罪。比如200x年的某天哪天是礼拜天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广东省江门市有居民报警有人落水,当时的派出所有四个民警出警(其中有所里的教导员应该休息也跑到所里来加班),接警后到现场,发现有小孩落水,可是四个民警没有一个会游泳,那时也没有救生装备,没有成功救出溺水小孩,事后四民警均被当地法院认定有罪。这个当时有报道。所以,汶川地震时那个范跑跑丢下学生不管,没被追究任何责任我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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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一一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见死不救”者是否违法或犯罪,那要看见死不救者是否是具有特定”救助”的法定职责之人。
一,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均无“见死不救罪”,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的有效范围内(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台除外),针对普通公民而言,对他人的自杀丶他杀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制止丶阻止的法律义务。根据“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违法”的法律原理,既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普通公民无“见死必救”又何来违法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即使路遇他人自杀,或者路遇他人被杀(或者被抢…)普通公民眼睁睁看着,从法律上讲也“不违法”。
那么,难道就让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展而任其不管吗?
一一“不!”
二,依我之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一一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紧急救援人员丶人民警察”接110等救援指令的专门人员,以及身着警服或救援制服及武警制服在非工作时间丶非工作场所路遇他人自杀丶他杀的情况下,依法必须及时出手报警并制止他人自杀,或制止他人的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的故意杀人丶故意伤害丶抢劫丶强奸…等暴力犯罪。如果上述负有专门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该报警不报丶该出手阻止不阻止丶该制止而不制止,肯定违法,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如果因为上述人员的“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须追究“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现实生活中有危重病人丶伤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而紧急送医院,公立医院“见死不救”加以拒绝的,也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公立医院姓“公”,理应承担“救死扶伤”的公共医疗的救护之责,其法人,及法人代表丶具体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如果非公立医院而“见死不救”,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见死不救”拒伤者于院门之外的行为肯定也违法,医疗管理机关依法必须对该私立医院或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取缔关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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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帮忙报警,人民警察才是唯一合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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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反问一下:“救了被讹、讹人者违法吗?”,见义勇为、见危敢救、见老敢扶这些传统美德,为什么到了人类所谓文化水平越来越高的文明社会,反倒都变了味了呐?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原有的文明朴实变成了冷漠无情?
有人说是坏人变老了,有人说是社会变得越来越物质了,还有人说“法”不再是专属于正义者,有些反倒成了坏人的“作案工具”,无论这些说法是否正确,现在的一些社会现象,确实越来越值得人们反思一下了!
看到这些,还有人再问“见死不救违法吗?”,我个人很气愤的回答“被救的忘恩负义反讹人都不犯法,见死我都不敢救了犯什么法?”。
见死不救涉及的点还真的不少,按大类可分两类:1.见死不救中的“见死”只是一种他人遇到危难的泛称,并不是真的就一定是死,这种有很多无法预料的结果出现,无论真死假死遇到者无法预见后果,不救也属正常。2.可以确定的“不救一定会死亡”,这种情况虽然很少,但也有可能,假如属于你的工作职责所在,那么不救就必须担责,如果毫无关系,不救也最多遭到谴责,不可能属于违法的。
上面有些虽是气话,但我依然支持教育下一代学习雷锋精神,见危敢救、见义敢为、见老敢扶,决不能让不文明影响到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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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犯法,去救人的死了谁来负责,去救人的被人敲诈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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