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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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土地还得几个儿子分掉,新生的,迁进的照样没有土地,没有土地即没有根…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的是,农村土地确权,确的是什么权,弄清这一点,所有问题谅迎刃而解了。对于继承,我想大多数人都明白,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可以被继承的,是属于死亡人的合法权益,从财产角度讲,也就是死亡人的私有财产。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是指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而本题中,是特指去世人的子女。
所谓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一律归农村集体所有,所以,目前农村的土地确权,通常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确认。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认,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通过实地测量,最后认证农民承包的地亩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农民来说确权确定的是土地承包权。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只能继承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后,如果农村承包土地的老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已经分户的子女,和死亡人不是土地的共同承包者,自然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承包权是一种合同关系,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合同而确立。而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是以户为单位。一旦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只要有一人还在世,则其家庭户共同承包的土地就不会有所变更。但子女已经分户,和老人不是一个承包户,不存在共同的承包关系,一旦老人去世,子女就无权再耕种老人承包的土地,在老人户内无其他人口的情况下,村集体会收回去世老人承包的土地。
最简单的说法,土地是集体的,不是个人的,所有权可以继承,使用权不能继承。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存在继承关系。虽然土地已经明确的确权,但确定的不是所有权,土地仍然归村集体所有,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后,只要没有共同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其承包权自然灭失,不存在继承关系。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承包人死亡,但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有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对于林地承包来说,在承包期内,承包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至承包期结束。
综上,农村一般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存在继承人继承的问题。只有林地承包者,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至承包期结束。可以继承的,只能是私人财产,使用权不同于所有权,不存在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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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在农村存在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是无论怎么样,子女对于父母遗留的承包地还是有继承权的。这也是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的。
土地确权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为了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子女已经分户,但是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于老人遗留的房产还是有继承权的;而对于耕地这类特殊的资产来说,只能是继承承包期内剩余的经营权了。因为已经分户了,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正》中的共有人的性质了。而承包权还是属于您的父母的。因此,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您是能够继承剩余承包期内的经营权的,以此来获得承包收益。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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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我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我来给你提供一个比较专业的回答吧!主要还是看确权时是如何处理的。
实际上就像您说的情况,在土地确权开始时,一般会出现几种确权的方式。主要就是以下几种:已分户且单独确权、全部确权到老人名下、全部确权到子女名下。
一、已分户且单独确权的
已经分户并且单独确权,这个原因其实很多。出于各自家庭协商或者考虑到按实际户口都能有地的因素,所以这属于是按照户口实际来确权的方式。户口分开后哪些人口有地就分别确权在自己的户头下,最终会发两本证书。如果采用这种确权方式,因为户口是分开的土地也单独确权了,那么就会涉及到消亡户的情况。比如父母去世了,村集体是有权要求收回消亡户的土地。这种分户并且分别单独确权的也见过,但是属于个别现象。
二、已分户且全部确权到老人名下
为什么会出现全部确权到老人名下呢?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来说,有很多已经分户的子女户口已经全家转为设区市非农户口,按照确权时的政策这种类型的户籍人口土地也是要收回的。所以为了担心土地被收走,选择把已经分户的子女的土地确权到老人名下看起来是一个比较稳妥的选择。但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淡化了进城落户农户土地收回的要求,总体上强调在保证土地应用尽用的基础上尊重进城落户的意愿自行处理。所以现在来看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土地不会被收回,国家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户土地权益这方面政策还是相当好的。
但是这种情况同样也会涉及消亡户的问题,且比第一种消亡户的情况更加明显。因为老人去世的几率大,同时参考老人逐步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不推荐采用这种确权方式。
三、已分户且全部确权到子女名下
这种确权方式在实际情况中最常见,也是农户选择最多的一种方式,原因就不用多说了,通盘考虑这种方式最稳妥。但是有一个小小的建议是尽量选择一个农业户口的人作为土地确权证书的户主,实在不行的就按照家庭成员的意愿共同推举,推举的新户主不能是未成年人即可。这种确权方式一句话说就是规避了土地被收回的情况,因为老人名下已经没有土地,即使老人去世就算是消亡户也没有任何影响。
上面的三种情况我们是理论上认为老人和子女都有地,一般老人名下肯定是有地的。
所以上面三种情况大家仔细想想考虑的全面么?显然没有,因为实际情况还包括老人、子女户口已经分户,且子女属于无地人口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情况实际操作时怎样比较稳妥呢?也是通过最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户口分户老人有地、子女无地,老人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全部转到子女名下确权
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看了上边的文章就好理解了吧,和上文第三种情况比较类似。因为实际情况是考虑老人岁数一天天变大没有劳动能力了,子女名下又没有地,所以会选择把自己的地全部让子女来确权,这样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户口分户老人有地、子女无地,老人将自己名下“部分”土地转给儿子确权
这种情况大家也应该熟悉,只不过是基于儿女名下原本没有土地的考虑。这种情况也有很多农户这样做,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吧,只能就尊重个人意愿。但是这种方式同样不推荐,同样是因为分户消亡户的问题。既然选择把老人名下的地分给无地的儿女确权,就彻彻底底分干净。否则户口又分开,老人名下又保留一部分土地,保留的部分还是会涉及消亡户政策性收回。
以上我们是参考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做法,结合政策来解读各种确权方式的利弊。那么现实中村集体作为土地发包方,对于消亡户土地又是怎么做的?
参考实际很多村集体的做法,几乎没有多少因为消亡户土地真被收回的情况,多数还是都默许其他亲属确权,总体上被收回的少。
被收回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村集体征占地比较频繁,这就涉及到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一亩地就是好几万块钱,如果村集体按照政策收回,将会创造一大笔收入;或者有的村集体还有个特殊情况,没有地的人口和新增无地人口特别多,消亡户的土地也容易被收回,收回的土地主要是用来储备调整给无地人口用。
此外,子女分户还会涉及到一种典型情况。就是只有女儿且女儿已经外嫁到新的农村集体内,原村集体内没有地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内已经分到土地的。这种情况老人的土地无论如何是不能确权给这个外嫁女的,即使确权后老人去世这个外嫁女也不能继续主张土地权益。因为不能在两个农民集体内有地这是硬性规定。除此之外,外嫁女不论嫁到哪里只要没地,是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进行确权的。所以这是只有女儿且是外嫁女并且分户(户口迁出)后,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典型情况。
总结:
①户口已经分户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如果涉及但消亡户的,该不该收回村集体有权决定。出于人情世故的原因多数村集体会允许其他亲属继续种植,涉及权属确定和征占收益的属于待定因素。
②外嫁女外嫁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分到地原集体内分到地的,老人去世后的土地是必须收回的,这个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同样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最多村集体可以允许外嫁女继续种地暂时使用,权属确定个征占收益外嫁女无权单方面主张。
对于外嫁女同时在两个村集体内都有地的,属于极少数的情况。如果两个集体内都有地且又属于提问所说的分户情况,必须作出一个选择该要哪一方的土地,如果两边都要并且都要确权的,从确权技术角度上来说是行不通的。作为专业工作人员建议是,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建议放弃“婆家”一方土地,因为明显加上娘家自己的土地、老人的土地明显来看是比较划算的。至于放弃的“婆家”土地该怎么处理,就交给所在的村集体去处理。
总之提问所说的情况,看似比较简单的一个问题,实际来看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参考但很多因素。大家还有哪些特殊情况没有弄明白的,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
▍♡土地确权后,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户的儿女还有继承权吗?该怎么办?
我国的土地政策是不作大的调整,在现有的30年不变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这就催生了一个矛盾:即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土地该怎么办?有人提出,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收归集体,重新承包。老人的子女们提出,父母是土地的承包人,自己有权继续承包经营权,土地归自己所有。
我专门去看了一下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现在的一块土地是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租,出让,扭转,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林地承包人有继承的权利,土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在土地上的如稻子,玉米等农作物的收益归继承者拥有,象大棚这样的投资性收益继承者也是可以继承的。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受如下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扭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获得相对应的赔偿。这都是土地法赋予的权力。
如果土地承包人在身前就以书面材料证明或者口头表达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了子女们,不管子女们是否分户,都是合法合理行为,老人死亡之后,子女们可以继续在承包土拥有合法的使用权,这里实质上就是变相的获得了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的依法转让你是没办法反驳的。这就形成了死人有地,新增人口没地的尴尬局面。
老人死亡后,子女们没有大的矛盾,都可以变相的继承承包地。别人也是没办法去收回你依法获得的扭转土地。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是否有帮助。
我是@五足人生 ,老农的眼光看三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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