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只要你的材料准备的比较充分,程序合法,完全合理。因为法院法律文书判决后,主要是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这时候法院只能按照被告户籍地地址找人,而被告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法院通过村/社区进行调查取证,村/社区证实被告没在户籍地居住。法院就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合理。
按法律规定, 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都是有效送达地址。不管是债权人或是法院,都不可能说知道你今天在哪里工作,或者是住在哪里。并且即便可能知道这些地址,但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地址也很难成为法律上的有效地址。我们诉讼中原则上也是往被告户籍地址邮寄有关文书。不过考虑到现在电话通信如此方便,我们其实还是希望法院能够电话联系通知下被告或被执行人。现在人口流动及外出务工原因,当事人不在户籍地其实已是常态,确实不少当事人因为没有收到法院通知而贻误参加诉讼或主张其他权利。
另一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可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因为自己原因而没有签收有关法律文书,法院因此而认为没有履行义并列入失信名单,这并没有问题。不过从实践来看,很多法院不管被执行人有没有能力履行,都是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你现在既然已经知道这个情况,那建议你跟法官联系,如实说明情况,并按我们法律规定履行被执行人义务。按我们规定,如果认为法院将本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应当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当事人因为民事问题(例如欠人钱财)和别人有纠纷,当事人应当是知道的。既然知道,为什么不自觉处理问题,非要等着对方起诉?
第二、当事人因为民事问题(例如欠人钱财)被人起诉,并且败诉,当事人也是知道的,既然知道败诉,为什么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呢?
第三、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已经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会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去取,电话不通的会通过EMS邮寄到当事人的户籍地或常住地。
因此,作为当事人,不应当过于强调自己的理由,而应当及时和法院或者申请人联系,尽快解决问题。不然的话,后边不但是上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问题,轻的会被罚款拘留,如果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这是合法合理的,对于这种民事案件,没有法律支持的执行,法院是不会执行的。你想的应该是不知者无罪,但是这是法治社会,一切都以法律为前提,一般法院的传票会到两个地方,一个是户籍地,一个是你的工作单位,如果你两个地方都不在,那是不是就是说,你的个人资料存在造假行为,这种行为,对你也是极其不利的,可能会涉嫌欺诈罪,会有坐牢的风险(只是可能,不是一定的)。一般来说,户籍地都有父母在家,尤其是像我这种乡下出来的,爸妈本来就没啥本事,现在年纪大了,也就不出来打工,在家过过平常的生活,我爸妈收到法院的信件,看不懂的就会快递给我,我看到申报财产的,我会如实填写,并且快递给法院那边,虽然没钱还,被列入失信限高是一定的,但是我能配合的,都会配合法院,我只是一时无法还款,但是我还有创收能力,我不信我永远还不了。所以说,你不在户籍地,如果家里收到法院的信件了,最好是转寄给你,你自己也可以衡量一下利弊,该怎么做,你自己也知道,毕竟都是成人了,装傻不知道是没用的,勇敢面对吧,如果你有钱,直接还了,法院那边就能给你移除失信,如果你没钱,那就去赚钱,而不是在这里纠结这个合不合理。
▍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收不到法院信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名列为失信人,合理吗?
谢谢邀请,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合法性需要验证。像此类案件,估计大部分都是公告送达以及缺席判决的。公告送达的前提,法院穷尽所能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然后才予以实施,但现实生活中,法院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履行基本职责,为了省事就让原告掏钱登报公告送达,继而缺席判决。
第二:生效判决书并未送达。也是涉及到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的问题。现实中,当事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并不在一起,法院不一定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的送达义务,也有一些当事人故意逃避躲避,所以很难分辨对错。
第三:我觉得执行程序存在很大问题。执行的先决条件就是“生效判决书”,判决书生效证明。出具了判决书而且当事人双方收到了判决书,判决书才能生效。法院才能执行。
总体来讲,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贸然地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实不妥。当然了,如果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而且准确记载于执行文书中,也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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