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有趣的悖论?
▍有哪些有趣的悖论?
忒休斯之船悖论:昨天我杀了人能判今天的我有罪吗?
忒休斯之船悖论:昨天我杀了人能判今天的我有罪吗?
原创2021-10-09 15:46·柏拉图和食铁兽
上次我介绍了一个关于阿喀琉斯和乌龟的悖论,大家讨论得挺热烈,所以今天我再分享一个烧脑的思想实验——忒休斯之船。
忒休斯之船悖论
这个思想实验最初是由希腊哲学家普鲁塔克提出来的。忒休斯是古希腊的大英雄,雅典人将其从克里特岛归还时乘坐的船留下来作为纪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船上的木板开始腐烂,雅典人便拆掉坏木板换上新的木板。久而久之,这艘船的每块木板都被换了一遍。
那么问题来了,更换木板后的船还是之前的那艘忒休斯之船吗?(为了方便和后面的区分,我们称之为船A)
如果是同一艘船,它和原来的船又有哪些共同之处?如果不是同一艘船,那么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是原来的船,是在更换第一块木板之时,还是在更换了所有木板之后?
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都曾经讨论过相似的问题。比如赫拉克利特有句很有名的话: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在他看来,河水一直在流动,两次踏进的河流中的河水必然发生了变化,所以两次踏进的河不再是同一条河。
虽然赫拉克利特的出发点是“万物皆变,无物常驻”的生灭变化说,但同样也道出了忒休斯之船同样的问题:即如何定义物质的同一性,物质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状态是否属于同一物质,界定的标准是什么?
到了近代,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也分别针对这个问题做了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变种问题,如洛克的袜子和祖父的短柄斧。
洛克的袜子,说的是洛克有一双袜子,穿得时间久了出现了破洞,于是他便用布在袜子上打了一个补丁,后来补丁越来越多,最后原来的袜子都破损了,整个袜子都是由不同颜色和布料的补丁组成,那么此时这个袜子还是之前的袜子吗?祖父的短柄斧也是类似的场景和问题,此处就重复讲述了。
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对忒休斯之船问题进行了扩展,十分有趣:如果用忒修斯之船上取下来的老木板重新建造一艘新船,我们称之为船B。那么两艘船中哪一艘才是真正的忒修斯之船?
由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维持事物变中之不变的根本是什么?是形式还是组成元素?
约翰.洛克
组成元素是否是根本?
如果将组成元素看做事物的根本,那么经过木板替换的船A与原有的忒休斯之船完全不是同一艘船,那是不是可以说用原有旧木板重新建造的船B就成了忒休斯之船呢?
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量变的问题。
如果说组成元素是决定物质同一性的根本,那么忒休斯之船在换掉第一个木板的时候,甚至是经过一点磨损的时候,它就已经不再是原来的船了。
扩展开说,任何事物都在不断变化不断损耗,那是否便不存在物质同一性和连续性的问题了呢?
以人体来说,我们的身体都是由基本粒子构成的。从我们诞生那一天起,一刻不停地进行着新陈代谢,新陈代谢的速度比我们一般人想象的快得多。今天组成你身体的粒子,与昨天有很大不同,和十几年前相比更是完全不同。
那么当所有粒子都重新替换后,你是否还是你?再比如,如果你因为意外失去了一条腿,那你是否还是你?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把一个桌子的所有材料拆解开来,然后毫无遗漏地重新组合成了一张床,两者组成元素完全一致,那是否这张床就是原来的桌子呢?显然也不是。
因此,无论从正反两个角度去论述,物质的组成元素(无论如何细分)都无法作为物质不变的标准。
那,到底是什么呢?
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用描述物体的四因说解决这个问题。构成物质的材料是质料因,物质的设计和形式是形式因,形式因决定了物体的本质。基于形式因,忒修斯之船还是原来的船,因为虽然材料变了,但船的形式因没有变化,因此无论如何更换木板,这艘船仍是原来的忒休斯之船。同理,一个人无论如何新陈代谢,他始终是他自己,不是别人。
亚里士多德
从我们日常习惯来看,这种说法确实更为靠谱,那么是否形式因是保证物质连续统一性的关键呢?
在我看来,也并非如此,亚里士多德对于形式因的定义比较笼统,它是材料所要呈现的样式或概念,这属于哲学范畴的定义,对于实际事物的界定意义不大。
比如,如果通过更换木板,我将这艘船增大了许多,或者增加了许多新的部件,改得连它亲妈都不认识了,按照四因说,这艘船所要呈现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形式因改变了,那么它是否还属于原来的船。
同样一个人身体变残疾了,或者整过形了,他是否还是原来的他呢?再极端点,他的意识进入到了一个机器上面,他还是自己吗?
显然如果单纯以形式因不变去判断物质的不变性也是不恰当的?
如此而言是否就意味着物质不存在同一性和连续性呢?
你可能要说,不存在就不存在,有什么影响吗,无非都是哲学家的语言游戏罢了。
那就大错特错了。
荒谬的杀人无罪说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跟李四借了两万块钱,两年后张三要李四还钱,李四说:借钱的是两年前的我,现在的我身体发生了变化,模样也变了许多,已经不是两年前的我了,所以我不需要还你钱。
张三说:这是狡辩,你再怎么变还是你自己。即便你身体变了,你还有思想还有灵魂,这是不变的。
李四说:错了,我的思想和灵魂,在这两年里变化更大,我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我的性格变化了许多,要不怎么可能这么无耻呢?
张三无话可说,一刀把李四捅死了。
半年后张三被捕,法官宣判张三的罪,张三不服气地说:无论我的身体还是我的心灵在这半年的时间都变化了许多,我已经不是半年前的我了,杀人的是彼时的我不是此时的我,你不能判我有罪。
那法官如何去判呢?显然,张三不能以这样的理由逃脱惩罚,即便张三逃亡了十年,变化得再多,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要为事物的同一性寻找一个不变的标准,否则很多事情都会变得混乱不堪。
那这个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既不是组成元素,也不是单纯的形式,而是“概念”。
事物背后的概念
这里的概念不只是简单的命名,比如这艘船叫“忒休斯之船”,他叫“张三”。它是对物质各种性质的一种抽象概括。
我们以苹果公司举例。苹果公司从成立之初,无论是领导人、员工、办公地点还是员工都变了许多,然而无论它如何变化,只要它没有破产,它始终是苹果公司。
这里的“苹果公司(无论名字是否变化)”就是对这家高科技公司的概念,它是人们对于这家高科技公司的人员、产品、架构、理念等所有属性的一个高度概括,是所有属性结合的抽象整体。这个抽象整体是不随属性变化而变化的,是这个公司保持不变的根本。
柏拉图
那么对于实在之物呢,我认为有些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柏拉图认为我们所感所察的种种事物都是不真实的变化的表象,在这些表象背后存在着一个理念世界,这个理念世界中的事物才是真实的不变的。
我认为决定事物不变的根本正是这种理念,当然区别在于这种理念不是柏拉图认为的实际存在之物,而是对于物质特征的抽象概括。
比如决定忒休斯之船是其所是的是它背后的一个理念,这个理念是人们对其组成元素、形式、功能、目的进行的一种抽象概括,它是决定事物同一性的根本,上面提到的元素和形式因都是这个理念的属性,这些属性无论如何变化,它的理念都不发生变化。所以忒休斯之船无论怎么变化,它始终是它自己,哪怕破烂不堪,腐烂成泥。
当然这种理念说更多的是一种哲学假想,难以在实际生活中说明问题。那在实际生活场景中如何判断一个事物的同一性呢?
人和事物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我认为要将事物分为两类去对待:
一类是无意识的物质,如忒休斯之船和上面所说的苹果公司,这类事物只具有物质(广延)上的一元属性,保证其同一性只关注物质层面的变化和连续性:
1.物质的形式因不变,即物质的整体结构未发生大的变化,比如这艘船的木板虽然经过了不断替换,但其整体结构并未发生变化;
2.具备在时空上的连续性,即物质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存在和变化连续不间断的,所以像霍布斯所说的那个用旧木板重新建造的新船就不再属于原来的船。
另一类是具有意识的事物,主要指人,这类事物具有物质(广延)和意识(心灵)二元属性,因此在判断不同时空中是否具有同一性前,还需确定判断一个人是其所是的是意识还是身体。
这个问题相比物质的同一性而言要好回答一些,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我们在一些影视剧中经常会看到两个人因为某种巧合互换了身体,张三的意识占据了李四的身体,李四的身体占据了张三的身体,那么此时具有张三意识的李四身体到底是张三还是李四,这个问题想必没有太大争议,尽管此时张三的身体已经完全不同,但只要他的意识还是张三的意识,那么他就是张三。
同理,如果我们通过某种手段将张三的意识传入一台超级计算机之中,即便在生物学上这台计算机已经不算一个人,但它仍是张三无疑。
由此可见,决定一个人是其所是的是意识,而非身体。
基于此,保证一个人在不同时空中连续同一性的问题就等同于了意识连续同一性问题,而无需考虑身体因素。
我个人的看法应该具备两点:
一是连续性,意识在时空中的无间断和认知上的延续性,包括记忆、性格、价值观、知识、情感等等各方面的连续不间断。
二是唯一性,假如有一种我们尚不理解的技术,将一个人的意识完全复制出来并且将其上传到另一具相同的肉体中,那么哪个是他本人呢?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复制出来的意识已经属于另外一个人,因为意识属于流动变化的,在复制那一刻两段意识可能会完全相同,但复制出来的一瞬间,两段意识就因为各种因素影响产生了分歧,便属于了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
因此综上所述,人类与其他事物相比,由于意识的存在,不能一概而论。意识在判断事物连续同一性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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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沉默了】
神父:上帝创造出了宇宙的万事万物,所以上帝是无所不能的。
质疑者问:“既然如此,上帝能不能造出一块连他自己都举不起来的石头?”
神父:……
这样的问题在逻辑学上也叫二律背反——如果回答“能”,则有一块石头上帝举不起来; 如果回答“不能”,则有一块石头上帝造不出来 —— 无论怎样回答,都会否定了“上帝无所不能”这个结论 。 所以神父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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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命题证明上帝不是万能的!“上帝能不能,造出来一个它举不起来的东西?”
1、如果它能造出来,但它又举不起来,证明上帝不是万能的!
2、如果它造不出来,证明上帝更不是万能的!
这是所有悖论中,语言最简明,证明最有力的世界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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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悖论”呢?
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件事情的论证中,能得到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最致命的是,这两个互斥的结论还都有合理性,谁都不能推翻谁,经常用于“诡辩术”中。
它虽然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但体现的是逻辑辩证思维的魅力。
我们来看中外两个案例,都是至今也没能破斥的“诡辩术”。
名家: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这个论题很多人都听说过,但可能了解得并不详细,所以嘲笑者多,认为它属于狡辩,但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认知。
“白马”在实际生活中是马,但如果按照公孙龙的推理来说,还真能得出“白马”不是“马”的结论,这就属于悖论,是现实存在和逻辑存在的相背离。
公孙龙在一开始就抛出了一个“大炸弹”:
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是说,“白”是颜色,“马”是形态,那么白马就是颜色和形态的组合。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颜色加形态,能和单一的形态画等号吗?如果能,那“白”这种颜色岂不是没有用处了?如果不能,那么“白马非马”就是显而易见了。
这在逻辑上没有任何的漏洞,公孙龙所将“白马”抛开了先入为主的念头,只将其当作一个明晰的概念来论证。
公孙龙还举了一个反证,他说如果寻求一匹马,那么黄马、黑马、红马这些都可以;如果要寻求一匹白马,那么黄马、黑马、红马这些就不可以了。
如果白马是马,那么两次所求一致,怎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呢?所以“白马非马”。
这种逻辑是没有漏洞的,如果有人提出,白马不是马,那么黄马、黑马以及红马都不是马,这就又回到了“颜色”加“形态”的根本问题上来,这是一个死循环。
所以辩驳者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认为“白”与“马”都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属性,这显然也是不成立的。
公孙龙问了对方一个简单的道理,面前有一匹黄马,能不能说有马?对方既然持“黄马”、“白马”都是马的观点,那么自然就会给予肯定的答复。
公孙龙又说,面前有一匹黄马,能不能说有一匹白马?
这就将“马”与“白马”区分开来了,说明白马和马是两种事物,怎么能视为不同的属性呢?
所以,公孙龙提出了终极观点: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也就是说,增设了限定条件的概念与没有增设限定条件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这个观念其实就是西方17世纪索绪尔提出的将“能指”与“所指”割裂开来看待,在语言学的角度里对事物进行现实和概念的区分。
很多人认为运用“矛盾特殊性”可以对“白马非马”进行破斥,也就是推翻这一过程。其实并不能成立。
“矛盾特殊性”解决的是“白马是马”这一个现实结论,它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证明白马也是马,而不是从公孙龙的逻辑论证过程入手,找到其漏洞,驳斥其观点。
这就好比“两小儿辩日”的故事,一个从体感温度的角度来说太阳的远近,另一个从形态变化的角度来说太阳的远近。最终的结果就是双方都有道理,但完全没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矛盾特殊性”是对的,那也无法证明“白马非马”的逻辑有问题,自然就无法破斥。
古希腊:半费之讼
相比于“白马非马”,古希腊“半费之讼”的故事更生活化一些,也更容易理解。
话说,欧提勒士向古希腊著名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习法律,并且二人事先签署了一份协议。
协议规定,欧提勒士事先支付一半的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在等到学业完成之后,以欧提勒士第一场官司的输赢为参考,决定是否支付。
如果欧提勒士赢了第一场官司,那么就需要向普罗达哥拉斯支付另一半学费;反之,如果输了官司,那么就不需要支付另一半学费。
看似简单的协议,其实隐藏着一个非常精彩的“悖论”,进而引申出了一场当庭“诡辩”。
欧提勒士学业完成之后,迟迟不打官司,这也就使得普罗达哥拉斯一直无法收到另一半学费,于是这位著名的辩者就将他的学生告上了法庭。
普罗达哥拉斯很聪明,他的观点是这样的:
如果自己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官的判决,败诉的欧提勒士应该向自己支付另一半学费;如果自己输了官司,那么按照协议的约定,胜诉的欧提勒士也应该向自己支付另一半学费;小算盘打得很响,但没想到欧提勒士同样精明,他在法庭上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如果自己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官判决,败诉的普罗达哥拉斯没有理由向自己索要另一半学费;如果自己输了官司,那么按照协议规定,胜诉的普罗达哥拉斯也没有理由索要另一半学费。关键就在于这一份看似“公平”的协议上,但如果从两个方向解读这份协议,就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而这两种结果都是完全合理的,却不能并存。所利用的就是悖论。
这一“悖论”同样也有人尝试进行破斥,认为只需要判定协议的有效与否即可。
但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辨析问题的办法,双方争辩的依据就是这份“公平”的协议,如果判定其无效,那么就不存在悖论了,又何谈“破斥”呢?
“白马非马”与“半费之讼”都是历史上非常著名的“诡辩术”,造成“悖论”的双方都有精彩的辩驳,但至今在逻辑上还没有找到真正的破解之法,是锤炼思维到极致的体现。
未来在黑夜隐匿,于此静待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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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师悖论,某村有一理发师,他只为该村所有,不给自已理发的人理发。那么他的头发谁来理?。假如他给自己理发,他违外了自已不给自已理发的人理发。如果他让别人理发。那么就要由他来理发,但这又违背了自已不给自己理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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