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员工因疫缺岗被扣薪酬!法官怎么判?
▍3员工因疫缺岗被扣薪酬!法官怎么判?
分情况吧如果是政府管控扣薪那就过不对了 要是个人耍小聪明不上班那就得扣
▍3员工因疫缺岗被扣薪酬!法官怎么判?
1 案例 3员工因疫情缺岗 公司因此拒发薪酬
被告陈某等3名员工是一家安保公司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10月25日,陈某等3名员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同安区因疫情影响封控期间的劳动报酬。
不久后,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陈某等3名员工的仲裁请求。裁决后,安保公司因不服裁决,又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安保公司起诉称,被告陈某等3人未经主管安排自行离开工作场地,造成岗位空岗,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并挑拨事端,要求居家隔离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外也要享受在岗补助。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陈某等3人并未上班,故安保公司无需支付其劳动报酬。
对此,陈某等3名员工答辩称,他们系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安保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工资。
2 判决 疫情期间无法上班 公司仍应支付工资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等3名员工在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未到安保公司上班,但那是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居家隔离,而且陈某等3名员工居住的翔安区与其工作的同安区之间的道路因疫情防控封锁禁止通行。陈某等3名员工未上班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安保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陈某等3名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保公司应当按照陈某等3名员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工资。
一审判决后,安保公司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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