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我不是财务,给不了做账方面的回答,但我是老板,吃了好多亏的正确答案是:财务写每一笔坏账的处理申请,内账部分董事长和监事签名,抄送各股东确认,然后内账坏账处理,避免了日后股东间的猜忌;外账部分,申请要有财务主管签名,董事长和法人签名,附上证明材料,可以在3/6/9/12月前,或汇算清缴时提交给国税专管员,经税局确认过的坏账是可以抵消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在这些税上的附加费。但是,这种坏账的确认很多条框,也耗费精力准备证据,除非是大额款项。我的经历是对方倒闭,根据法院判决书进行坏账处理,可以退税;还有就是被罚款项以及审计扣款,若先开了票,过期的就要求对方开红冲,没过期的就要求退票重开,不然差额都会变成坏账,而这种坏账税局不认,只能自己消化,好要自己多交相关税费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关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我们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是重点)分别讨论。
一、会计处理
如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每年末计提坏账了,即做了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那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如果企业从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
如果用企业会计准则,就将上面的管理费用改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他科目相同。
二、税务处理
企业确实发生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确认损失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税法的相关规定,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有详细说明各种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债权人破产清算、注销等各种情形。
1、申报要求
我想重点说的是,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要同时做到以下几点,这笔损失才能保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大程度降低被税局调增补税的风险。第一,会计要做会计处理,也就是在账上要确认损失。第二,要按上面的文件所列示的各种情况准备资料,资料一定要准备。但按税局现在的要求,不需要送去税务审批,财务人员自己就可以直接按确认损失后的数据报税。
具体操作如下:假设6月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并记账,在7月季度申报时,直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扣除相关损失,按扣除损失后的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的资料需要留存10年备查。税局完全有可能在申报后第二三年来查账,到时企业因财务人员变动,无法提交相关资料,可就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了。所以,相关资料的保存很重要哟。
2、不用专项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提到的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这个规定已经取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5号)的规定,其中第3项取消了留存专项报告的要求。所以,可以不用出具专项报告了哟。但如果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很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为了将来顺利通过税务的检查,可以出具报告,毕竟这样更有说服力。但,就几千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伊娃说您完全没必要找中介机构出报告哟。
3、准备资料清单
关于需要准备的资料的条款要求,我还是在这里列下哈,省去您查资料的时间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按公告2018年65号,可以不用出具报告了)
我是伊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如果您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击关注我哟。我会为您提供更及时和专业的回复。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应收账款没有一个企业不重视,尤其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更令企业头疼。个人认为,若企业有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死马当活马医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只要不出现死账情况,比如对方企业破产等情况,也不要放弃追踪,万一能回来呢。
(一)对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分类管理。以有利收回应收账款为前提,可以根据账龄、未收回应收款金额的大小、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信用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或重点管理。
(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时刻关注欠款企业的动态和经营情况。
(三)保留相关催收证据。保留相关催收证据,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失效的问题,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的部分,主要是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冲减当期会计利润。
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制度计提。
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客户已确实无法偿还该款项时,比如企业破产,无可偿资产时,需要进行该应收账款的核销。
三、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主要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我们都了解,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和税法的口径不同。
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坏账,税法不认可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这时要相应调增会计利润,同时考虑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符合发生坏账,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2、23条的有关坏账确认的情形:
一、第22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第23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时,应当调减当期会计利润,转回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是相关联的,难以分割。
总的来说,企业若发生收不回的应收账款,仍应当对此继续管理和做好跟踪,并做好后续的财税处理。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多说无益,来点干货!
简单地说,应收账款从本质上说是企业的资产,现在收不回来了,就成为了一种损失,既然是损失,那肯定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挽回一点损失!
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就是债权损失,它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与其他税种无关,在实务中,该类债权损失的原因主要有3种,下面针对这3种情况,分别说明一下:
一、债务人不在了。
这里说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把坏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下列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总之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这个企业(个人)欠我钱,我当然想要回来,但是,它(他)现在不在了,我的钱损失掉了,要不回来了。
二、债权不在了。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如果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很好理解,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乙公司说不欠了,甲公司损失了100万元,不能你说不欠就不欠吧,得有个官方的说法吧!
2、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比如: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债务,现在甲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只要还甲公司80万元,这事就清了。
请注意,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那乙公司就是收益了20万元。
同理:甲公司损失的20万元想抵减所得税,乙公司收益的20万元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不在这头在那头,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通过债务重组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需要提醒一下,有的关联公司之间有亏有盈,那么,利用债务重组,盈利的企业做损失,亏损的企业做收益,这样可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说,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这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想用这一招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需谨慎!
三、债权债务都在,但是确实无法支付债务了。
这种情况最麻烦,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
这种情况下的债权损失,企业必须证明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而且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那就是债权人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有很多企业针对四川境内的债务放弃了债权,从本质上讲,这也是一种捐助。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应提供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自愿放弃债权的申明。同理,债务人公司获得了债务豁免,也是一种收益,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说白了,债权损失税前扣除,就是个企业与税务互相博弈的过程,就看谁能说服谁吧!
企业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我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损失了,我要税前扣除。
税务要想办法证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不给你税前扣除。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不明白问题中的处理是指财务处理还是实际中的处理,小编就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财务方面的处理。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对于企业的财务来说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可以对这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账面对该部分的应收账款进行抵减,账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影响到所得税的金额,这这是会计上对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对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具体程序一般由该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等财务方面的内部文件确定。一般的流程是: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提供或确认证明相关资产损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用这么复杂了,不需要计提,在确定无法收回时直接处理就好。
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自己确认的坏账损失在未经税局核查前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的,因此需要向税局申报资产损失,2017年起申报资产损失不需要报送相关资料,只需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只需要留存备查就行了,那么留存哪些资料被查呢?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原因有很多中,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其他原因等等;需要准备应收账款产生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说明;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需要准备法院相关的判决书、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应有债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有文件说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这个具体还要以当地的税务意见为准,毕竟资产损失的扣除是税局核查为准,如果让企业准备的话企业还是得要有。
第二个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收不回来应收账款,要确认是什么原因导致得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应收对应着企业的收入,收不回来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查明白相关的原因,如果是客观原因,对方确认无法或者无能力支付,企业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了;如果是债务人刻意的不支付货款,那么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可以通过法院、仲裁等等法律手段来解决。
我是五月财税,资深审计人员,税务从业人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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