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你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买完后你才发现你只是想把房子给予你自己的孩子,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孩子还没有结婚,全款给孩子买的房子就归他个人所有,哪怕是以后结婚,这也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只要不加配偶的名字,这都属于他个人;
2.孩子婚前所购,但你只是支付首付,孩子婚后与配偶共同还贷,这套房虽然与配偶没有关系,但他可以主张婚后共同还款的权益;
3.孩子已经结婚,你买给孩子属于你们对他们夫妻俩的赠予,但是全款是你支付,你明确了赠予给孩子的,可以归孩子个人所有,但你需要去办理赠予的相关手续。
父母用一辈子的积蓄买的房子,都想留给自己的孩子,这是天下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支持这么处理;
1.给未成年人全款买房,房产不利于融资与变现,一旦家庭需要应急资金时,这套房产基本属于死资产,感觉是钱,而不是现金;
2.给已成年但未婚的孩子买房,你得希望孩子一切安好,如果孩子创业失败或者有良嗜好,可能会导致房子没有了你们老夫妻也不知道,房子全产权在他名下,可以任意处置;
3.孩子婚后给孩子购买房产,如果孩子婚姻稳定,就不要再明确这个事情了,以免造成婚姻不睦,但你可以保留有你全款支付购买房产的凭证,真的孩子的婚姻出现问题,涉及到此套房产有纠纷,你可以帮助孩子主张自己的权利。
很多的父母都心疼孩子,也希望孩子能更好地生活,帮助孩子购买房产,我个人不建议以下两点:
1.将自己的全部积蓄都用来给孩子购买房产,连自己养老的钱都搭进去,这样不利于自己的养老生活;
2.为了不让孩子欠债,自己欠债帮孩子买房。孩子买房是自己的事情,父母可以帮助,但一定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帮助,孩子付出一定的努力,会更珍惜手中拥有的,也明白父母的付出。
▍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您好!
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子女出资购房,认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只要登记为子女个人名字,则房子属于子女个人财产。针对这种情况给出建议:若孩子未婚,则登记为孩子个人名字,即为孩子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关于这方面的认定,《婚姻法》时代还是比较明确的:登记在子女个人名字,视为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子女与配偶双方名下、或子女配偶名下,视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出来之后,人为的为这种情况的认定增加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某些方面的解释都难以自圆其说、前后矛盾。还是先给出建议,随后再解释——若孩子已婚,则父母需要做好两个动作:声明仅赠与给子女个人+房子登记为子女个人名字。题主提到“我和老伴”,估计孩子年龄应该不小,未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关于在子女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不展开说明。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如何认定?
《民法典》之后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认定,个人认为:逻辑混乱,难以自洽。
在这里先摘抄一下最高院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理解与适用中给出的结论:
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
按照这个解释,简单讲结论就是:
如果父母与自己子女约定好赠与子女个人,房子属于子女个人;否则,房子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说这个结论逻辑混乱、难以自洽?一般类似这种比较重要的解释,都会在给出这个结论之前,长篇大论的解释推定过程。我们先看看是怎么说的:
……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简单概况,三句话:
父母出资部分,若父母主张为债务,要求父母承担证明责任。承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还得签个什么协议之类的,这本身就是属于脱离实际的做法。所以,多数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什么协议,这是符合现实的。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可以默认为代表了父母仅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意愿,这是符合正常逻辑的。甚至在结论上还做了“温馨”的特别提示:
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这里的混乱之处在于:
父母没有表示明确表示赠与,即视为借款。也就意味着,父母只需要证明自己出了资,就不需要承担证明“借款”责任——那么,父母在主张债务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拿出声明是借款的证明?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基本上完全忽视了对父母的权益保护,这与哪条“法律精神”相一致了?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仅登记在子女名下,即视为了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意思(这与《婚姻法》是保持一致的)。既然推定中承认了这种结论,为什么最终结论却认定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承认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会与子女签订个什么协议之类的东西。为什么在结论中却要把父母与子女的协议约定作为一个重要判定因素?这是在逼着父母今后为子女购房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个协议么?这不是严重脱离实践的做法么?所以,前后矛盾、难以自洽、脱离现实,这个评价,不为过。
当然,如果仅按照适用中给出的结论来讲,题主和老伴为子女出资购房,只能二选一:
第一种选择:选择赠与。做个书面声明仅赠与给子女个人+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这种做法的结论是:房子,属于孩子个人;对于父母来讲,钱是“白给”的。因为我国规定的“赠与”属于无偿行为,代价就是父母的出资得不到保障。第二种选择:选择借款。让子女打个借条、或者什么也不说。这种做法的结论是:房子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属于子女夫妻共同债务。至于父母要不要在房子上加名,不影响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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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唉!只要他们不离婚,将来就是他们的,别费尽心机了,难不成你永远活着吗,既然你已经买了就别考虑太多了,剩下的就是自己把自己照顾好,该吃该喝别省着了。
▍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父母全款给孩子买房子,这是好事。买房后,去办理房产证手续,将户主写为孩子的名字。为把稳起见,可将父母的名字列入〈共有人〉。今后不必更换房产证,若有人存心不良,想霸占房产,没有共有人签字,谁也更变不了房子户主的名字,房子产权永远属于自己的孩子。我十多年前买了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房产证户主是我,共有人加孙女的名字,我去当护林员后,也无须更换房产证,属于子孙继承,省得麻烦。
六九老翁。
▍我和老伴全款给孩子买了房子,想只给到孩子个人,需要怎么做呢?
婚前财产都是属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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