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在很多互联网借贷平台出事之后,我国很多民众终于明白了什么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有可能这是付出了自己所谓投资理财的金钱代价才领会出来的。这个罪名是金融犯罪的一种,而且界定的也非常清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及的标的物金钱,必须来源于不特定人,而不是自己熟悉和固定的特定人群。只要这一点不成立,那么就不构成这类的犯罪。不特定的人也就意味着有可能是之前自己不认识的,也是没有过任何联系的,那么这些人就构成了不特定的人群,同时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的,而不是在固定认识熟知的人群中进行宣传的,那么也是构成这个罪名的一个要件。
如果是向自己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例如自己熟悉的亲友、老乡、客户,单位同事等等,或者之前不认识,但是通过别人介绍后认识认识之后才开始宣传吸收资金的。那么未来没有如期还款的。要么是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要么是民间借贷,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年浙江的吴英案就是一个特别的典型,吴英得到的资金,从表面上就是几个熟人或朋友的,那么他们就属于吴英的特定人群。但是这些熟人朋友的资金背后又是来自于他们的特定人群给与的。所以最终吴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集资诈骗罪。那么吴英的这几个熟人朋友与他的特定人群之间,有可能也构成集资诈骗罪,也有可能就是民间借贷,就要看当时拿资金时是如何给对方说的理由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标准是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从这一点上大家就明白,为什么很多网络中介平台实际控制人和高管被抓了之后,聘请律师拼命的想让自己的罪名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面,因为其量刑相对是比较轻的。不过在2022年2月24日,最高法发的司法解释,可能未来会提升他们的处罚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金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最终主犯判了8年,而不少网络借贷平台是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就在2020年判处了多个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都在10年以上。
其实对于现在网贷平台的受害人来说,他们现在诉求的重点就是想办法继续快速追赃。一般犯罪分子都会藏匿赃款,如果追赃积极,有可能能够挽回更多的损失。在刑法方面处罚是有限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1.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中,“公众”就是指不特定的对象。
2.公众,就是出资者是与吸收者是没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3.因此,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和在范围内部集资的,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出资者和吸收者是有关系的人或单位。
4.如果是在亲友、老乡、熟人间集资,即便约定了还本付息,一般可以看作民间借贷行为。
5.民间借贷的特点就是“先认人,再认钱”,不认识的钱不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反过来,先认钱,再认人,甚至不认人。
6.典型的无罪案例就是,江苏省高法在审理张勇、周贤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法院通过再审认定,被告人以个人或工厂的名义分别向不同的亲戚、工厂职工、同村村民以高息等方式筹措资金,其行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改判被告人无罪。
7.此案无罪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分别”,被告人不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出借款需求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借款,而是一对一的借款。“分别”一词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被告人与借款对象之间的私人关系,借款属于一种资金互助行为,而非资金买卖,即所谓“先认人,再认钱”。
8.无罪案还有么?还有。
9.更有意义的无罪案例,还有福建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和上海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这两个无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宣传手段是通过当面沟通和电话一对一交流向借款对象提出借款,被告人和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如朋友、同村村民等,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双方有借据、担保合同等民间借贷常有的文书。
10.这种借贷,如果集资人还不起了,也会无罪?
11.是。这两个案例里,即使被告人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部分借款无法归还,造成了表面上的社会危害,但依然获得无罪的判决。
12.还有很多民间借贷互助行为被控非法集资,不用到法院阶段,在检察院阶段,就被不起诉处理的无罪案例。
13.法律依据如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4.但是,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如果偶尔包含亲朋好友的,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
15.典型的非吸就是先认钱,后认人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都没有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分别借款,而是在村民、亲友群体内发出一个需要借款的信息,相当于古代在城门口贴了个借钱告示,然后让村民、亲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其融资需求。
16.这种行为,就突破了被告人的人际交往圈,借款的原因不再是亲友间的互助,而是较纯粹的资金运营和交易,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即使其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就可能构成了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答案:是的,本罪的集资人群限定为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涉众型犯罪,侵犯了社会公众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
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1)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共同单位。一方面,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偶尔包含少数亲朋好友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在单位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是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至于出资者之间是否具有联系,则在所不问。
(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吸收了多数人的存款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所采取的手段可能从多数人处吸收存款,即使事实上只从少数人或个别人处吸收了数额较大的资金,也可能成立本罪。
认定特定对象及不特定对象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因素:
第一,考察投资人获取集资信息的渠道。考察集资信息传播的渠道,明确筹资人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区分投资人系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的一大前提。
第二,考察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社会关系建立的时点。
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建立在吸收资金的行为发生之前。许多投资人与筹资人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吸收资金的行为本身,二者的关系也仅表现为投资人与筹资人的关系。
如果二者系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前就已经建立了亲属、朋友、同事等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认定投资人为特定对象。
如果社会关系的建立系发生在筹资人着手实施集资行为之后,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基于集资行为建立了朋友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投资人为不特定对象。
第三,考察“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的人数规模。“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不特定性”。以此来解决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参与人数过多,导致特定对象难以认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应当从:
投资人获取集资信息的渠道——是否公开宣传;
投资人与筹资人之间社会关系建立的时点——关系建立在集资发生前还是发生后;
“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集资的人数规模——是否超过200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关于不特定对象。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当然,这里途径也不限于网络、讲座、论坛等。当然,并不是说,通过以上这些途径宣传集资信息,就满足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关键要看受众接受集资信息的方式是开放的还是秘密的。
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出借人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故意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或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若受众接受集资信息的方式是开放的,出借人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主观故意,便可认定出借人实施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该行为所对应的受众,便是不特定对象。
《解释》中明确,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对象达到30人以上,集资金额达到20万元,便构成犯罪。
关于特定对象。
法律法规明确了不特定对象的人数限制的,那么,特定对象是否对象只要是特定的,就不具有人数限制?
不是的。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明确,关于特定对象,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进行明确,但“特定对象”的认定应与借款人员的规模、数量挂钩,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存在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能仅以条件进行限定,不考虑实际的人员数量。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在这一规定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的”,均构成犯罪。换言之,200人是法定要件,即累计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就相当于不特定对象。该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不特定对象吗,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
亲朋之外的人员,属不特定对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