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是数种不同职能部门,但都归属于政法系统!公指公安,检指检察院,法指法院,司法指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戒毒局等组成!其中不同的是,公安局和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而检察和法院却是独立于行政部门垂直管理的另一种职能部门!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政法系统、司法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公检法系统是四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介绍一下他们的差别。
首先,介绍一下政法系统的概念。
政法系统是一个最宽泛的概念,包括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各级政法单位。
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党委都设置政法委员会,是同级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以市一级为例,市委政法委是市委的下属机构,为正处级单位,但是,市委政法委书记由市委常委担任,为副厅级领导。
而政法单位主要包括5类机关,分别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1、审判机关即各级法院,主要分为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市)、基层人民法院(县)4个层级。
法院是“一府一委两院”的一份子,市中院是与市政府平行(但不平级)的单位,市中院院长是法定的副厅级职务。
2、检察机关即各级检察院,主要分为最高检、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4个层级。
检察院是“两院”中的另一位,市检察院检察长也是法定的副厅级职务。
3、公安机关大家都很熟悉,包括各级公安局(厅、部),以及派出所等。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规模最为庞大的行政机关。
其中,市公安局是正处级单位,但是,市公安局局长由副市长兼任,为副厅级领导。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这3个系统就是俗称的公检法。
4、国家安全机关也无须多做介绍,是与公安机关平级的行政机关,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实行垂直管理。
5、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各级司法局(厅、部),以及基层的司法所等等。
其中,市司法局是正处级单位,局长是正处级领导。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监狱和部分戒毒所也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进行管理,四者同样也是政法单位之一。
以市一级为例,市中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是必然的市委政法委委员。
其次,介绍一下司法系统的概念。
这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很多朋友会误以为是指各级司法局(厅、部)。
其实,我国的司法系统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
最直观的例子,法院、检察院中的人民警察叫做司法警察,而司法局(厅)中的人民警察叫做监狱警察、戒毒警察。
因此,公检法系统包含司法系统。
然后,介绍一下司法行政系统的概念。
司法行政系统包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才是指各级司法局(厅、部),以及基层的司法所。
因此,公检法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是不同的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但都属于政法系统的一部分。
最后,介绍一下人民警察的概念。
人民警察是一类特殊的公务员,是一种职业,并非只存在于公安机关之中。
目前,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包括:
1、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简称公安民警,这是我国警察的主力军,可细分为交警、刑警、网警、铁路警察等等。
此外,边检系统中的边检民警也属于公安民警的一部分。
2、国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
3、法院、检察院中的人民警察,简称司法警察。
但是,法院、检察院中除了司法警察外,还有法官、检察官、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等等,不属于警察。
4、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以及监狱、戒毒所中的人民警察,简称监狱警察、戒毒警察。
但是,司法局(厅、部)机关自身是没有人民警察的,而是普通的公务员。
同理,政法委机关自身也是没有人民警察的,都是普通的公务员。
综上所述,政法系统的概念最广,包括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而政法单位包括公、检、法、司等等。
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合称公检法;各级法院、检察院合称司法系统;各级司法局(厅、部)合称司法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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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都是政法系统的分支,彼此关联,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首先来解释政法系统、公检法系统、司法系统的基本概念
在体制内,我们常听人说公检法司,都是政法系统的单位类别。
政法系统是总称,特指以下六类机关:
一是各级政法委。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都设置政法委,代表党领导政法工作,统筹各类政法机关的职能运行。在行政级别上,各级政法委与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平级,比如省委政法委,其行政规格与省财政局、工信厅等都是正厅级机构,但因为政法委书记惯例由同级党委常委(中央除外)兼任,级别一般会高配,如省委政法委书记由省委常委兼任,级别就是副部,而非省委政法委书记三定的正厅级,市县政法委书记以此类推。
二是各级检察机关。主要指最高检、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四个层级的检察机关。检察院独立于政府的权力机关,大家熟知的“一府两院”,一府即政府,两院即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作为其中一员地位超然,各级检察长行政规格往往高于同级单位,比如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法定的副部,市级法定副厅,县级以此类推,都不是常规理解的正厅、正处或正科。因此,各级检察长都被当作同级党政领导成员来对待,注意,是当作领导成员而非实职,比如市检察院检察长通常被当作市级领导而非市领导来对待,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三是各级审判机关。即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法院。如前所述,法院也是“一府两院”之一,行政规格、政治待遇与检察院一致。
四是各级公安机关。这是政法系统机构、人员规模最庞大的一个系统,也是与各级工作部门联系最紧密、作用最突出的一个政法单位。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之一,因为其职责重要性,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均由同级政府班子成员兼任,级别高于同级机关。比如市公安局局长,一般由副市长兼任,级别为副厅,比平行的市直部门正处级的局长要高半格。
五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指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比如中央的司法部、省级的司法厅、市县的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及其管理的监狱系统。
六是国家安全机关。这是很多人比较容易忽略的一个政法单位,与法检一样都是垂直管理单位,相关信息在这里不介绍了。
六个政法机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统称公检法,检察院、法院统称为司法系统,各级司法局(部、厅、所)统称为司法行政系统,都是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其次介绍一下公检法司的联系与区别
公检法司是体制内典型的强势机关,彼此有很多工作交集,又有明显的区别。
共同点是:
1、不论公安、检察院、法院还是司法局,都是政法系统成员,都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相应职责。
2、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委员,比如省委政法委,除了书记、副书记外,还设若干个委员,委员中就包括省公安厅厅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高院院长、省司法厅厅长,其中很多省公安厅厅长还会兼任政法委副书记。
3、公检法司机关在职在编人员都使用行政编制,即公务员,都需要参加公考。
4、都有专项津补贴,其中政法委、司法局(部、厅、所)有政法专项津贴,每月1200元;公安有警衔津贴、执勤补贴;法检有员额津贴;司法行政系统下属的监狱系统、戒毒系统民警和公安一样享受警衔津贴、执勤补贴。
不同点有:
1、管理方式不同。公安和司法局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接受上级公安、司法部门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人财物归口地方负责;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独立于地方,与地方政府平行不平级。
2、工作职责不同。公检法司自成体系,各负其责,这个不多说了。
3、晋升空间不同。法院和检察院纵向晋升机会多,横向交流少;公安机关折中,纵向、横向都有一定的空间,但人员多,竞争太激烈;相对而言,司法机关的晋升空间最小,特别是下辖的监狱系统、戒毒系统,工作单一、人员封闭,交流渠道最不畅。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我以为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区别是“词义”大小的区别。
公检法系统三个单位: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大概念的司法系统: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等单位构成。
小概念的司法系统: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内设机构。省司法厅亦设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市(地级)县设司法局,亦是司法厅的属下。
公检法系统与司法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其实就是一个系统,乃司法系统也!
两个系统工作性质略有区别。
公检法系统(依法审与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
司法系统(小概念)(依法管教):管理罪犯们的劳动改造(服刑)和人民调解工作以及戒毒工作(含强制)。
▍公检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区别是什么?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与司法系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有联系的地方即共同点有三个方面:
第一,都是政法机关;
第二,都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党委机关(各级政法委)统一领导;
第三,都有专项津补贴,工资待遇普遍比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高出20-30%,其中,司法局、检察院和法院每月有1200元的政法专项补贴,公安有警衔津贴和执勤加班补贴,每月大致也有小两千。
区别也有三点: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司法局和公安局是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管理,和同级政府有从属关系;检察院和法院是独立司法机构,接受党委统一领导和人大监督,但不受政府管理,属于平行关系而没有从属关系,中央层面的“一府两院”,一府即国务院,代表政府;两院即检察院和法院,说的就是这种关系。
二是职能职责不同。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的法治宣传、普及和依法治县,少管,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等工作;公安局负责打击辖区违法犯罪、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检察院负责监督其他政法机关的司法职能,行使公诉、批捕、抗诉等职责;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四个部门各司其职,都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三是干部管理方式不同。司法局和公安局除了主要领导局长需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外,其他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组织部和单位党组管理,而法院根据《法官法》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都需要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理根据《检察官法》,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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