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罪犯在看守所可以不送监狱吗?
▍法院判决生效,罪犯在看守所可以不送监狱吗?
看关系吧。孙小果就是例子。
▍法院判决生效,罪犯在看守所可以不送监狱吗?
法院判决生效,罪犯在看守所可以不送监獄吗?
先看看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就是说,原则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服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送到监狱执行。
但是,实际上看守所也需要一些靠拢政府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留在看守所做一些辅助工作,例如担任组长监督员等(新犯未经过考察考验不适合做这些工作)。因此,通常看守所会挑选一些犯罪恶意较小(例如渎职罪,以及过失类犯罪)剩余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留在看守所,前提是看守所审查同意留下。
看守所
服刑
当然了,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同等条件下,在看守所减刑机会比较少,同犯之间关系也不如在监狱融洽,因此多数情况下建议还是尽量到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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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这个要看罪犯被判的什么刑罚。拘役的就是在公安机关执行了,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另外,有几种情况可以监外执行,一是严重疾病保外就医,二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这个是重点)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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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早的规定是剩余刑期为一年可以在看守所执行。现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也是同样的规定。
所以现在剩余三个月的是可以在看守所执行。不过实际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也有遇到过。我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是折抵相应的刑期,最后剩余刑期不长的,确实也没有必要移送。而且就看守所来说,并不是已判决生效就会立即移送看守所。有的看守所是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有的是两个月。现在因为疫情原因,有的更长也有。
但如果就看守所和监狱来说,其实在监狱服刑更好。看守所在饮食、住宿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如监狱。而且早点移送到监狱,表现良好的,还有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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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1.判处拘役的罪犯留在看守所服刑;2.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情况一律送监狱或者司法局执行刑罚。所以有的罪犯想留在看守所,就提起上诉拖延羁押期限,争取余刑在三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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