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视同缴费的工龄,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有劳动部门盖章的手续!
我们那时叫“在籍”!只有“在籍”了才能被确认为“视同缴费”工龄!
我原单位一个职工,来我厂前曾在家附近的一个“军工企业”里当过“临时工”。后来办理工龄确认时,没有被承认。因为没有“劳动局手续”!即使他在那个单位开出了“证明”,也没有被承认!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视同缴费工龄,是只限于曾经的“全民正式工”,或“大集体正式工”。这类人员从经过有上级正式用工指标而被招收进单位的那天起,至1992年国家要求统一由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之前的全部工作年限,才可以视同为缴费工龄。另外,当时全民计划内临时工也可比照办理。除此,其他人无论你手握有什么所谓"证据",皆视为“零”的作用。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不能。因为单位所谓在社保制度改革前的某年期间,去社会招聘临时工的使用,实质是单位由于劳动力的缺乏,某普通工种未完成特定指标,而以临时工劳力抽数来实现目标的完成。
但是,临时工恰好不是单位的在编人员,而且又是未在当地劳动局注册的正式编制职工,仅是有单位盖了不知属哪方面的收据的公章(假如工资收据),但是没用。
不要说临时工,即使是1986年后,以合同制招工形式被聘入单位的人员,也曾有微额社保费缴纳于劳动工资卡的记录,
但在92年初社保制度改革时,对以前的工龄,社保机构也不作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能记录于个人账户。那更不要说是临时工了。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临时工根本就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视同缴费工龄了。不论是什么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律都不能认定。为什么呢?
首先界定一下所谓的临时工的范围。非常清楚: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资格认定的人员,年龄最大应该是出生于1962年之后的六二后们。毕竟,退休年龄是一个固定的指标,无非是从现在向前推算大约40年-30年而已。也就是说:现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大致就是1962年-1972年期间出生的人,按20岁开始工作预计,当临时工的时间大致应该是1982-1992年期间,当然还可以按实际情况向后延伸几年。
再次介绍一下当时的国家政策。就一般理解而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92-1996年期间完成的。事实上,早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并明确从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通知有四个附件,分别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尤其是在第一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国营企业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一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其中,企业缴纳15%,工人缴纳3%。双方合计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的18%。见以下截图。
这既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又是与以前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制度完全不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制度的真正起源。非常明显:这种在当时称为劳动合同工人的国企用工形式,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企业和本人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双方必须依法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虽然在称呼上和以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但在经济本质却是完全一样的。
这种与原来国有企业的工人有比较大区别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民间一般习惯上称为临时工,或者长期临时工,甚至是长临工。不论怎么称呼,却从诞生之日起一律必须由企业和工人双方共同缴纳退休养老费。这实际上标志着在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早已从1986年10月1日起,先行在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一群体中开始实施,真正拉开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
同样非常明显的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是实打实的实际缴费,根本就不存在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再次,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和确认权,肯定是由人社部门下属的社保局依法行使,审核、确认的具体时间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毕竟,基本养老金以缴费年限和实际的缴费标准为根本依据。事实上,在这方面无须做过多的解释,城镇职工对此都是一清二楚的。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综上所述,现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所谓临时工,实际上就是指1986年以后由当时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正式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职工从一开始就必须依法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都是实实在在的实际缴费,肯定就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和事实根据,更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任何可能性。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
至于题主提出的用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依据的问题,根本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资格的人,谈论这些枝节问题,实际上是既没有任何必要,又没有任何意义。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是:如果社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话,查一下职工的个人档案和当年的缴费记录就可以了。现在做这些事情没有任何用。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我认为,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一项严肃与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切不可马虎与草率从事。也就是说,仅凭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为凭,是很难作为证据认定的,况且这个收据的内容并未介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盖了公章的收据有效,那也只能证明他的临时工身份无疑,因为光凭临时工身份本身,是实难认定他有视同缴费年限存在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规定精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临时工的工龄是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这个“可以”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手续,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办结的。而且,临时工在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按规定可将本人最后一次在所在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的。
总之,上述分析与解读明确告诉我们,临时工的工龄是否认定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进而顺理成章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本人原始档案的有关祥细证据资料,比如,当年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批准手续,临时工的有关工资发放记录等来记载与佐证的,仅凭所在单位盖了公章的所谓收据为凭,是不可能作为依据认定的,也是极不妥当与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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