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外国是我干了什么收什么的费,中国的物业是给家里什么也没干要收服务费,这和入户抢劫有什么两样,但这种行为有政府的批文,老百姓谁敢反抗。
▍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铲除骑在业主头上作威作福的物业毒瘤,居民才能安居乐业
▍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首先说明,西方国家不存在国内类似的物业管理!但有物业服务类的企业,只要家庭服务需要,自己请这样企业的工人来上门服务
这几年,国内不少物业成了骑在业主头上的害群之马,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渣子!
物业收着业主的钱,成了压榨业主的大爷,造成了业主共愤,这种局面已经很长时间了,但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当前取消物业,由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成为人们的共识,也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社会稳定的基础。
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应该予以支持。
至于有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极力维护物业的暴利,借此闹事,与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无关。谁闹事,就依法严惩,而不能打压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
▍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首先地方政府要规范物业收费标准,这种予盾实际很好解决,却无人管,任凭物业自行定费,一年的物业费要花掉一个月工资,而且物业公司还违法地占用了小区公共收益,这样事必会造成予盾激化。
▍发达国家物业是怎么管理的?
谢再三邀。
这个话题太大了,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比较重要的一点。
物业管理,看这个名字就知道,它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一个“舶来词儿”。它最早的起源,是出自英国。“物业”这个词儿,是香港地区的翻译。
我们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自香港,经深圳,将物业管理这个事物逐步引入,这个过程中,主要借鉴的就是香港的物业管理模式。
头条上,经常有条友呼吁,“应该先有业委会,再有物业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时间节点算是国内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981年的3月10日,中国内地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十年之后,
1991年的3月22日,全国第一个业主组织——深圳天景花园业主共管委员会宣告成立。
就是说,业委会这个极其重要的业主组织,在国内自诞生之日至今,不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史。
而“业主大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这个名词儿的确定,以及“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定地位,最早是在2003年6月8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时,才首度予以确立。也就是说,业委会的真正起步与逐步规范,至今不过二十年有余。
你描述的“物业公司同业主产生矛盾的消息还是很多的”,这个基本属实。甚至可以这样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纠纷几十年来一直就没有出现过缓和的现象,可谓是年年递增。
我们说过,一个完整的社区组织架构,应该是: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三驾马车并存,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现实情况是,小区业委会这个环节往往缺位,或者在位又名存实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致使,没有人能够就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没有人就物业费的价格进行协商,物业公司或者天然依附于开发商,或者与名不副实的业委会沆瀣一气,由此就造成难以从根本上摆正其自身的服务属性,越俎代庖的成为小区的实际掌控人。
总之,真正地发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作用,让业主成为小区的真正主人,走自治之路或者让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这是小区治理的关键所在。
结合你的问题,实际上我们的业主大会制度,主要就是借鉴了香港的“业主立案法团制度”,只不过二者仅在构架上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地位上却有天壤之别。
业主立案法团,是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而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法人地位、资格及诉讼权力。所以它在法律上代表所有业主管理该物业的公共地方与设施,甚至可以任免物业经理或物业管理公司及监督其工作表现。
再看米国的“业委会”,英文名称是:Homeowner’s Association,一般直译为业主协会,或屋主协会,简称HOA。
HOA作为米国式小区的最高领导层,是非盈利性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通过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HOA的权力大的惊人,一旦成立,具有审议、准核、决策的大权,整个小区(大楼)运行品质的好坏,就掌握在业委会这几个人的手中。如果所聘物业公司不称职,达不到其要求,业委会可随时解雇,不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看起来,上述的业委会似乎更像是真正的业主组织团体。当然,它们能有如此的地位和作用,离不开背后那些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地位的明确又使得业委会运作更高效、权责更明晰,也更易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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