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
▍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
教师犯交通肇事犯罪,判十五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然后被单位开除,上诉的效果如何,我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帮你分析一下:
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后果以及上诉能够解决的问题,还有就是教师被开除属于什么处罚,与上诉是否有直接关联等等,才能有效解决好这个问题,你自己的心理才能更容易接受。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缓刑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认罪悔罪效果好,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的,可以评价为社会危险性低,就可以判处缓刑。
而所谓缓刑,实际上也是被判处刑罚了,只不过因为社会危险性低,缓期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外,缓刑的意思就是给你两年的考察期,如果考察期内没有发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发生新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就可以将你的十五个月徒刑免除处罚。
既然你被判处刑罚了,还是教师的事业编制,那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肯定会对你做出相应的内部人事处罚。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判处刑法处罚的人员,将被处以开除处理。你被判处了十五个月徒刑,开除你没有任何问题的。
你想上诉,上诉只能针对判决的内容,至于你说的被开除一事,如果你对此事存在异议,那你只能到上级教育局的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了,上诉并不能解决单位内部的人事处理,只能解决对判决不服的内容。
另外,你是交通肇事犯罪,判处缓刑属于一般正常的情况,并不存在畸重畸轻的问题,所以上诉的意义真的不大,并不能取得不起诉的处理,缓刑已经可以了,属于依法合法判处,这是我个人的建议。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说法
▍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
上诉有用,建议你上诉。对交通肇事罪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是有用的,可以改变你被开除的结果。而对单位开除你的决定进行起诉,是没用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你被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缓刑2年,是属于有期徒刑,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但如果你对交通肇事罪的判决进行上诉,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对方谅解,积极争取立功表现,取得从轻判决的可能是有的。《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可以争取减轻处罚,判处拘役。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22条规定,就只能给予你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而不能开除你了。
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不容易,交通肇事谁都不希望看到,因为这个砸了饭碗,挺可惜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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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教师应依法选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教师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未超过三年的也予以开除似乎符合法律规定。普通教师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公职人员,是判断开除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
《监察法》第15条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为公职人员。教师教学管理学生是本规定的“从事管理”?广义理解也能认为是公务管理,但我们还需要通过公办学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类比分析得出结论。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公立学校的校长等利用职务便利,以前述相同方法收受财物则认定为受贿罪。因此,《监察法》第15条规定公办教育单位的公职人员为有职务的教师,而不包括普通教师。
普通教师被“开除”仅适用《教师法》,该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被解聘的三种情形,具体包括,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教师救济权,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因交通肇事罪已通过三个机关审查处理,申诉改判无罪的机会不大。因此,被判刑的教师应选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程序解决开除问题。
@南京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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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有用
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称为上诉。
你问的不是对法院判决不服,而是对被开除公职不服。
有权向作出开除处分的机关提出异议,表明自己的意见,称为申诉,申请复审复核。
作出开除教师处分的机关,应当是县(区)市监委。
教师为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有个《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你提的这个问题,适用这个政务处分法。
你说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15个月即1年3个月有期徒刑,两年缓刑。
判1年3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什么意思呢?
按照刑责判1年3个月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有关缓刑的规定,缓刑的对象只适用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同时要符合缓刑的4个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放回家对所住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看来这个教师符合缓刑对象,符合缓刑条件,没入监狱。回家社区进行矫正。
缓刑二年是缓刑考验期。
考验期满没有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没有违反缓刑的有关行为和法院判决的禁止令,原判的1年3个月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这就是缓刑。
现在问题来了,缓刑算不算判刑?
应该是先算判刑,2年到期,遵守得都挺好,没有新罪,没有漏罪,原1年3个月刑罚不执行了,也可以说没有刑罚。
《政务处分法》对缓刑的公职人员是否一律开除呢?
不是。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这个教师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这一项开除不适用这个教师。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这个教师刑期不仅没超过3年,而且不足3年,仅判1年3个月有期徒刑。
这一项开除也不适用这名教师。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这名教师一开始是判1年3个月有期徒刑,但同时宣告缓刑,也就是1年3个月对他来说,不是实刑。
并且在2年的考验期结束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就不再算他判过刑。
为此,这名教师不该在“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之列。
而应当保留公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同时《政务处分法》从第二十八条至四十条予以开除的情形,均不适用这名教师。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这名教师申诉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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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长期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相对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追究任何一个公民刑事责任的实体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这是首先必须从基本概念上弄清楚的事情。例如,交通肇事罪,就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法律范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就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交通肇事罪有两大特征:1、首先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2、因这种违法行为又同时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重大事故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毫无疑问,凡是因其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所有公民,都是犯罪分子。
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办案程序上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级的问题,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具体的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通俗地说: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第一审之后,如果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依法在上诉期限内上诉至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级法院依法做出二审判决以后,不管你服不服判决,必须按照二审判决执行。更直白地说: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诉期限之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上诉,要求由上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即:本人一旦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动失效了。
必须明确强调的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经过两审才能终审。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如果本人未在上诉期之内进行上诉,表明本人接受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后,一审判决就自动地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上诉是有明确期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本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10日,那就肯定是彻底地丧失了上诉权。说到底:刑事案件的上诉期只有10天,凡是未在10天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法律就不再允许本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当然就自动生效了。即便是已经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之后,就不能再上诉了,不管你服不服二审判决,判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按二审法院的判决执行。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本人肯定有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力。但未在10天的上诉期限之内依法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凡是提出上诉的,二审判决自依法做出之后立即生效。这里的关键问题:刑事判决是否已经依法生效。
第二、刑事案件的上诉有用吗?从理论上讲,凡是上诉的案件,其最终的判决结果无非是三种:1、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到底就是: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改变判决结果。2、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新的判决,即改判。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不合法,被二审法院发回,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做出新的一审判决,即:发回重审。这三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无论是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对于题主提出的上诉有用吗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说:有的确实有用,有的则完全没用。说到底:刑事判决是由法官依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而依法做出的法律判断,是一种主观结论,法官当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同法官认识上的差异。但总体来说,这种差异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因此,那种寄希望于二审判决一定轻于一审判处的想法,其实是非常不靠谱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在职期间构成刑事犯罪的教师的处分事项,当然必须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1、普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了拘役、管制两种刑罚时,可以给予降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所谓的“以上处分”,当然也包括了开除处分。只有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必须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非常明显:题主所说的“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正好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2、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即:对于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只要是被判处了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显然,对事业单位领导的法定要求比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严格一些。
同时,对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是:不论是只有一审判决的,还是经过二审判决的,必须以法院的刑事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为前提条件。毫无疑问: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肯定不能做为给予处分的法定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凡是涉及到此类事项时,首先就必须弄清楚: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的,本人是否提出了上诉。凡是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可能生效。只有本人未上诉且已过了上诉期限的,一审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何况,上诉期限仅仅只有10天时间。因此,最正常的做法是:等待过了上诉期再开始着手处分程序。说到底:用于处分工作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必须建立确已正式生效的坚实基础之上,这是很简单的刑事法律常识。处分决定机关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此类事情上闹出笑话的。如果依据尚未生效的判决书给予了处分,若二审判决发生改变,政务处分就必须随之改变。在此情况下,只能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给予处分,这就是工作人员不懂法、不称职直接造成的,在工作上是极为被动了。
另外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贵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为公职人员中的一类人,被判刑之后的政务处分事宜,肯定要按这部最新的法律执行。
第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综上所述,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并宣告缓刑两年,在刑事判决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被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开除公职,毫无疑问是很正常的事情,也完全符合《处分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应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刑事判决还在10天的上诉期限内,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或者本人已经正式提出了上诉,一审判决自然就不会生效,二审判决尚待做出,在此情况下,就被给予了开除处分,至少在程序上肯定是有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此极端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概括一下:刑事处罚是处分的前提条件,分别由法院和本人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同的单位相互之间衔接、沟通又是需要时间的,一旦超过了10天的上诉期,本人自动地丧失了上诉权。因此,在已经明确被法院判刑,单位或部门又按规定完成了开除公职的程序时,大概率本人已经无权向上级法院上诉了。所以,不可能再有向上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的机会,说上诉是否有用,其实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写到这儿,我突然想起另外一回事:处分程序上的“上诉”,即在不服处分决定的情况下,既可以由本人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依然不服的,又可以向再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申请复核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复核决定;提出申诉的,也必须按期做出处理决定。这就是处分法规中的法定“上诉”程序,也叫救济程序。无论是申请复核,还是提出申诉,其基础都是不服处分决定,当然既有改变开除处分的可能,也有继续维持不变的可能,对此,只能就事论事,切不可一概而论。毕竟,本人已构成犯罪,被判处了刑罚这个大的基本前提是不可改变的。这与刑事司法中的上诉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儿,千万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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