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得看公安机关立案的时候,是不是刑事立案。如果是刑事立案,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证据审核之后,认为证据达到符合逮捕的条件,那么就会批准逮捕。如果觉得证据不足,达不到符合逮捕的条件,那么就会存疑不批捕。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就需要继续侦查,搜集更多的证据。或者撤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根据法律程序规定,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后,如果觉得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还是需要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只要是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移送起诉,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而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是不能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更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因此,检察机关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证据,涉及的逮捕、移送起诉两个环节,公安机关都是不能越权的。为什么排列顺序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呢?这里面也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安排。比如说刑事案件,公安局负责立案、侦破;检察机关负责审核,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并且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进行甄别,审核,再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程序合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所以,公、检、法的顺序轻易不能颠倒,也不可越权。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一、对于是否再次报捕,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
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
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
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存疑不批捕”的说法,批捕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罪责条件和证据条件,三个符合就逮捕,一个不符合就不逮捕,没有存疑的说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说法;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先纠正你问题里的一个错误,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在学理上都不存在所谓的存疑不批捕这一叫法。与之相近的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此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称为存疑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慎用、少用。检察院批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和有逮捕的必要。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检察院就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单位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后,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重要的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但补充侦查其实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会有,在批准逮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如果检察院批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羁押。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放人。但是不论检察机关批准还是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单位侦查工作不会受到影响,还会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以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然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就结束了,不会进入审判程序。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既有可能再次报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键就看案件是否侦查完毕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何谓检察院不批捕?
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补。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中,采集到了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证据,同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极有可能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是否可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有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不捕直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审或等待传唤状态。
而警方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应该被起诉,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侦查结案后,将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特殊案件还有监察委或者国安),而起诉的职责则集中在检察院,因此,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就会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文已经阐明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是再次报捕还是直接报诉?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之前在微博上有知名律师关于不批捕就等于无罪的言论曾今引起了热议,不批捕后面临的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其实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看,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面临两种结局,一种是直接释放,即彻底获得无罪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说不批捕就是无罪也是正确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可以使用其他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既然可以继续侦查,如果后续侦查补充证据认为有逮捕的必要,当然可以在此提请检察院报请批捕。对于没有报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的做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也即,严格从程序上讲,很多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是违法的,侦查机关有义务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对刑事案件是否继续往下推进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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