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没有房产证不一定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没有证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首先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证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按是否有相关证件来判断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是否应拆除或者是否应给予补偿这种“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尽然是违法建筑,需要进行相关调查、认定和处理。
违法建筑指的是: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可以定义为: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这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比较多,如果您的房子在2008年之前,《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符合城乡的规划,只是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去争取跟有证的房屋一样的补偿的。
一般来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大部分合法正规的房屋也都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没有证需要具体去分析为什么没有证,对认定合法建筑的无证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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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我用一个我们之前做的案例告诉你吧
刘先生是徐州市的居民,在当地已经安居乐业几十年,退休后的刘先生安享着晚年之乐,不时摆弄花草,玩耍儿孙,闲了闷了就与邻居大妈大婶跳跳广场舞,秀秀书法,晚年生活舒适惬意,羡煞旁人。
最近,听说当地又有新楼盘要开发,房价渐涨的行情下刘先生也盘算着如何给儿孙添置产业了,算了算当地二手房的房价,自己的老房售出后再添些积蓄,换套大房子一家人住也是十分安逸的。
然而,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开楼盘的地点正是自己老宅所在的位置,自己的房子将会面临拆迁。但刘先生相信政府征收也会给予合理的补偿的,因此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一天傍晚,刘先生的小孙子说村头的电线杆子上贴了张什么东西,上面有刘先生的名字,刘先生有些不安,连忙随着小孙子来到村头,绕过一家修车店,刘先生看到了电线杆上张贴的一纸文书,标题是某某公告,大致内容是刘先生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将被依法拆除,落款时间是三个月前,这下刘先生慌了神。
想想这套老宅子,还是刘先生年轻时一砖一瓦修建的,辛苦了大半辈子,老宅是刘先生的重要积蓄了,现在政府一纸文书下来,房子就成了违章建筑,不但卖不出去,还要被政府强制拆除,慌乱之余,刘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熟人介绍,刘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律师指导刘先生以公告上落款盖章的6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以该公告认定刘先生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行政行为。
律师认为,首先,公告上的6机关并非都有作出认定行为的行政职权,因此部分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该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次,被告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缺乏事实依据,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航拍图是认定涉案房屋违建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份作为证据的航拍图拍摄时间是2007年,而此时《城乡规划法》并未实施,因此被告不能用《城乡规划法》来判断刘先生的房屋是否是合法的;程序方面,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明显违法,首先公告送达只能是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显然能够直接送达到刘先生家中,其次,即便是公告送达,其公告地点也并不是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无法保证刘先生及时知晓该公告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的知情权。本案中的认定处理结果事关刘先生的重大利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且刘先生就在当地居住,被告能够直接把相关文件送给刘先生。此外,该公告还存在未告知刘先生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未提供执法资格证明等诸多程序瑕疵。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已经划为城市规划区,也提供了规划文件,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规划文件及图纸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律师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事实上,刘先生并不知晓涉案区域已划为城市规划区,涉案规划未依法进行公布侵犯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同时涉案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因此对刘先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先生也不可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期待可能性。此外,在涉案房屋存续的十余年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提示、要求或查处刘先生的建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被告对刘先生建设行为的默许,基于政府行政行为公信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刘先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不得以降低拆迁补偿利益为目的在事隔十余年后启动执法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消了被诉公告,刘先生老宅的合法性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手续不全或者没有手续,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体现,因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明显不合理。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欠缺手续不等于违章建筑,房屋的合法性需要综合各要素考量,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惯用伎俩,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违法征收说不。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因历史原因所造成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因,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很多情况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一直用于居住之中,然而只要涉及到房屋拆迁,却因无证房而被认定为违建房,一分不补偿或补偿少的可怜。全国各地拆迁方用其无证房的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字拆除房屋,针对此类情况,渊博律师事务所在此深表同情,你被欺骗了!无证房真的没有补偿吗?大错特错!
今日渊博律师以往办案案例给予大家讲解一下,因房屋拆迁所涉及违建之时,仍可维权争取房屋拆迁补偿的状况,以供大家作为参照的依据。
一、1987年出台《土地管理法》之前
1987年1月1日第三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农村只要是本村村民在任何土地上建造房屋都不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第三部《土地管理法》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分农用地和农用的建设用地,所以,拆迁方针对祖宅用其违建一词认定,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二、2008年出台《城乡规划法》之前
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施行,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而高效的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法律规定,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拆迁方针对2008年之前以航拍图为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房屋属于违建,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三、取得个别审批手续的房屋
在农村很多当事人当年取得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只是未及时或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这种状况,其行为是可以救济的,是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改正。因此,去的个别审批手续的房屋认定属于违建,不给予补偿的话,纯属欺骗!
如果实际之中出现上述几类情况无证房或手续不完善的,当心拆迁方以欺骗手段认定违建不给予补偿,逼迫签协议而要强拆之时,莫要放弃诉求的权利,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延迟拆迁进程,也有很好有效解决困境的手段,以拆违代拆迁是违法而错误的行为,一旦被拆迁人遇到诸如此类情况保持警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你不二选择!
▍无证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这里“无证”应该是指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据此,无证房屋未必就是违法建筑。无证房屋大约有:
1,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有合法的建造审批手续,但是,房屋建成后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该类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2,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这类房屋大多建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建房手续多由生产小队或生产大队同意后即可建造,虽然也报人民公社审批,但是现在已无法找到当时的审批档案。这类房屋应承认是合法建筑。
3,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已存在十多年甚至二十年以上。该类房屋无合法建造手续,但却是当事人居住和生活的地方,甚至是当事人唯一的住所,是当事人与社会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纽带。这类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的时期间。
4,未经审批新建房屋。该类房屋的建造,大多不具有合理性,其建造目的往往不是居住。这类房屋基本上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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