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分两个层次:从老百姓来看,她的“身份”和发言的具体内容,身份意味着老百姓对她言论的认可程度,和后果大小息息相关,具体内容则体现出她是否有故意造成后果的主观意图;从国家层面就简单了,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所述,类似的事件,原因、内容、细节等的不同则会有不同的评价,鉴于这个事件的相关信息并不完整,现在下结论还太早。我个人倾向于处罚。错杀对比放过,也许对个人不公,对社会却是有好处的。
▍“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不该罚!!!这位妈妈只是在班级群里的一个善意的提醒,相信了就听,不相信了就忽略。所以她没有多大的影响力。反之,有些居心叵测之人!!即便是要罚也应该罚那个截图并把这事发到社交平台让事情发酵起来的人,他是何居心?又是怎样想的?把所有聊天家长的姓名都用马赛克打了,就留一个刘思辰妈妈?想看热闹吗?大家冷静下来想想,这位妈妈其实也是一名受害者,主要是事情发酵后对孩子以后学习道路上的影响可想而知!!
▍“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其言行误导了整个西安市,甚至给自己整出一个“购物节”。是否判刑,大家可以来当次“法官”,依据下边的规则,自己“判下”:
关于疫情期间造谣的,涉及刑法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我国刑法第291规定了该罪名,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
该罪名有四个构成要件:
1、编造虚假信息。
所谓编造就是无中生有,没的说成有的。杜撰、凭空捏造、篡改部分或者全部为虚假的、不可靠的、无客观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险情、疫情、灾情或警情。比如,广州,一名下水英勇救人者,被人捏造成从疫情严重区域偷渡跑出来的。
2、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就是能够让人们引起恐慌、焦虑、急迫性的虚假信息。本罪的虚假信息仅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也就是说只有编造这四类信息才可能构成本罪。比如:2021年,还是广州,有人捏造“外籍感染者逃脱”的新闻,结果被刑拘,最终以本罪定罪处罚。湛江市周某在网上发布“接种新冠致人S亡”的虚假信息。
3、传播。
就是明知是虚假信息还通过发布或者转发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散布扩散。比如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比如本事件,官方也是采取了紧急辟谣措施。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这里按照影响人数来判定的。
这里也说几个例子供参考:
今年1月份,造谣“800多人去定边隔离”者,被治安处罚;
今年4月份,唐山,魏某编造“封楼”谣言,造成恐慌性抢购,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拘。
今年8月份,造谣西安封城的,被治安处罚,拘留5天;
疫情当前,大家还是齐心协力,共同抗疫,团结一心,共克时艰。无论在什么环境,什么范围,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一言一行均应谨慎。人人都应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必须罚啊!而且还应该重罚。特殊时期制造混乱,造成人心不安、物价上涨、社会动荡,虽无主观恶意但有客观恶果。
▍“刘思辰妈妈”该不该罚?
该,造成了西安局面性恐慌,看看这两天怎么数据就知道,不知道造谣者出于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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